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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主观目的判断

 danasu 2016-08-23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焦兵2008年之前曾经营过色拉油生意。2008年至2013年期间,焦兵编造其经营色拉油生意的事实,并以投资的年收益率能达到30%-50%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先后骗取其战友谭某、吴某等11人现金共计331.4万元,并分别给上述人等写了借条。此后,焦兵以分红款的名义分别归还上述人等现金共计9.5万元。至案发前,焦兵尚有321.9万元未归还受害人,上述款项被其用于偿还前期的借款、购买豪车(包括奥迪A6、A8在内的共计6辆车)及日常消费。

    焦兵辩称其未虚构从事色拉油生意的事实,其与被害人之间只是民事借贷纠纷,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焦点】

   焦兵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还是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从事食用油经营,能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欺骗他人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焦兵主张其未虚构从事色拉油经营业务的事实,且与本案被害人之间是民事纠纷而不是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焦兵虽曾经从事过色拉油经营,但对本案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已经没有经营色拉油业务,且所骗被害人投资款也未用于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还债或者高额消费,其对所骗财物也不具备偿还能力,故对被告人焦兵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焦兵对被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焦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焦兵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21.9万元。

    一审宣判后,焦兵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焦兵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而非民间借贷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应对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内涵予以界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和“交付”财产,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进而实施诈骗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基于合意而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因借款人不能归还或如期归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其次,应明确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本质区别。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关键在于一个“骗”字,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达到对原不属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行为人主观上全无还款的准备和打算。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中,规定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而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是为了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主观上对偿还借款有确定的认识,即使不能按期归还,也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非其主观不想归还,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所在。

    最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综合认定。典型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之目的较易确认,而本案中,存在被告人与受骗人认识、借款过程中又出具了借条这些看似符合民间借贷形式的情形,容易遮盖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此时,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仅凭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单纯依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主观臆断,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如行为人的借贷原因及用途、还款能力、借款后的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和态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不能以一点而代全部,否则就有失周全。

具体到本案,证据显示焦兵2008年之前虽经营过色拉油生意,但自2008年至案发,焦兵既未实际经营色拉油生意,亦无经营该项生意的权限,而仍虚构其从事色拉油经营业务的事实,以高额收益诱惑他人投资,非法骗取他人资金320万余元,用于偿还先前的借款及高额消费,将骗取来的钱财挥霍一空,且对所骗取资金无偿还能力。焦兵的一系列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实质是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石磊、李春丽,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P174—P176。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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