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财产继承案件相对庞大的民事案件而言,数量简直不值一提。但是其中涉及巨额财产继承的案件中,案件的复杂度仍旧相当可观。继承中免不了的首先是亲子关系证明。 ![]() 案中人物关系关系虽说不算复杂,但要理解也需要费些劲,请参考上图理解: 某丁因经营一公司具有相当可观的财产,与前配偶育有一子某甲,其父某乙与继母王某健在。吴某与某丁同居期间怀孕。在某丙出生前,某丁离世。某甲、某乙、王某与吴某曾就财产分割事宜进行过协商,后某丙提起诉讼,确认其与某丁存在亲子关系(为后续财产争议埋下伏笔)。 该案中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回到主题:如何证明他爹是他爹? 吴某作为某丙的母亲,各方对此没有争议。因某丁去世后并未留下生物学样本(在通行火化的年代,要获取样本真的好困难,除非事先有所准备),为证明某丙的父亲是某丁,吴某提交了剃须刀遗留生物学样本作为DNA检测的样本;结合其提交其他证据,形成了一条证据链,可以推断某丙为某丁之子,但其他继承人(某乙——爷爷,王某——奶奶,某甲——哥哥)否认。在此情况下,法院要求某乙进行DNA检测,但其不配合进行检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 根据该规定,某丙应负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朴素表达。 根据吴某提交的剃须刀的基因样本检测,确认其与某丙存在亲缘关系;但是,是否与某丁存在亲子关系仍旧没有解决,因为存在于剃须刀的基因样本是否为某丁已经无法确认,替代办法,也是唯一的办法,就是由某丁的父亲某乙提供样本进行检测。但是某乙虽经法院两次通知,仍旧不配合进行鉴定。 ![]() 亲子鉴定(AI图) 到此处,从朴素的观念出发,应该可以判断,亲子关系成立应无问题。但应如何说理以便服人呢?法院认为: 现代科学技术能够就某丙是否具有继承人身份的问题进行鉴定并得出明确结论,而某乙拒绝提供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某乙提供检材、进行亲缘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丙的生物学样本、剃须刀遗留的生物学样本和某乙提供的生物学样本进行亲缘关系鉴定,以判断某丙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问题。在经鉴定确定了某丙提交的剃须刀上的生物学样本遗留者是其生物学父亲后,可以对某乙的生物学样本和剃须刀上的生物学样本进行DNA鉴定,即以剃须刀上的生物学样本为桥梁验某乙是否某丙的祖父,从而确定某丙是否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已经发生转移,提供检材、进行鉴定应是一种必须,某乙经法庭两次通知仍然拒绝提供检材导致无法进行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以及某乙的生物学样本仅有某乙才能提供的事实,应由某乙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后三被告提起再审申请,也并未得到支持。 ![]() 亲子鉴定(AI图) 非婚生子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在某些特殊场景下,会非常特殊且会导致各方巨大争议。本案不失为一份非常有意义的判决。 对本判决有兴趣的,可以参考(2015)成民终字第2731号判决书深入了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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