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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名篇|权力的本质

 花间挹香 2025-05-17
  

文献信息

François ChazelPouvoir, structure et dominationRevue Française de Sociologie, 1983, Vol. 24, No. 3, pp. 369-393.

本文译者

夏子韬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法国理论

法理读书特约作者


译 者 导 读

权力是什么?pouvoir一词在法语中既有权力、力量之意,也有作为情态动词表能够之意。没有哪个词像权力一样被如此广泛地使用或误用而其含义又如此含混的。本文作为法语学界讨论权力的扛鼎之作,以犀利的批判性梳理总结了形形色色的权力理论,展示了非英语社会学学界的深刻思想。这一梳理可以用一组概念总结,即结构/行动。权力是一种个人在冲突决策中实施的行动,还是个人实施行动时所处的环境?

但两种立场各有其不足:行动论面对将权力概念泛化从而失去意义的危险(一切社会行动都是权力),而结构论则可能对权力做僵化的整体描述而难以为变革潜力留下空间(社会只是整体权力结构的自我复制)。有趣的是,权力、力量、能力、潜力、暴力、强力等等,都蕴含在这一词语的拉丁语词源中。通过本文我们无法界定权力是什么,但是我们可以把握人们讨论权力是什么的话语。

事实上,由于始终从二元论的角度理解权力,结构-行动的本体论循环始终难以摆脱,而尼采-福柯的唯名论权力则很好解决了这一本体论问题。

权力,结构和宰制

20世纪50年代以来,权力这一主题在社会学和政治学文献中引发了激烈的论战,表现为一场决斗式的争论。这场争论起初围绕方法展开,主要对立的是声誉性方法的支持者与决策方法的拥护者。随着论战的深入,它逐渐扩展到对权力本质的不同理解,促使了二分对立的出现:权力被视为一种实践还是一种能力,或者——按照Maruyama的说法——作为一种实体还是关系来看待。以及,权力可以从行动者的角度进行探讨,或者相反,从系统的角度来理解,在后一种观点中,权力被视为系统的一个属性。这类争论无疑在某些问题上有所澄清,因为它明确提出了这些问题,因此在启发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然而,随着这种争论在不可调和且完全对立的立场上固化,它逐渐丧失了大部分的创造力。或许现在是时候,至少要进行概念的重构至少我们应尝试超越这些对立,因为某些对立本身可能是被强行建构出来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事实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尝试,值得我们稍后进一步探讨。就我们而言,我们希望通过将宰制的结构性structurelle de domination的概念与权力的关系性relationelle de pouvoir概念结合起来,并尝试理清它们之间复杂关系,以此为前述努力做贡献。首先,有必要对某些术语的含义以及我们所采取的理论取向进行一些澄清或预防性说明采用权力的关系性概念并不意味着接受个人主义的视角,前提是我们明确指出,所涉及的关系不仅仅存在于个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层面,还涉及其他社会单元,例如群体或组织。其次,提出宰制与结构之间的联系仅是第一步:接下来我们必须辨识出那些构成宰制的结构性要素或属性,这将成为我们直面的一项艰巨任务。最后,为避免在此问题上引起任何误解,我们必须明确表示,我们完全不同意将宰制与权力之间进行一种幼稚且虚幻的简单关联,即宰制被视为因,而权力被简化为纯粹的结果。这种处理方式必然会回避权力问题,同时忽视它们可能存在的更微妙的联系方式。这两个要点可以通过两个否定原则来总结:首先,应避免双重简化,一方面不能将结构仅仅归结为宰制,因为宰制只是结构的一个方面或维度;另一方面,也不能将权力视为宰制的简单沉淀物,即把宰制视为一种全能的结构。相比这种负面的表述,我们可以选择另一种更积极的方式,强调需要满足的要求,而非仅仅回避危险:从这个角度看,围绕权力与宰制关系的问题,首先需要对结构structure这一概念做出一些选择,并澄清其地位;其次,还要考虑权力的动态性,即它在过程中所展现的特性,以及它与社会或社会政治变迁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无论如何,尽管这个计划存在巨大的挑战,我们将秉持这一思路来探讨这一主题。为此,我们将借助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尝试,通过批判性讨论la discussion critique的方式来推进这一研究。

我们首先关注的研究是Stewart Clegg的作品,特别是他专门探讨权力的两部著作,分别是《Power, Rule and Domination》和《The Theory of Power and Organization》。 

在第一本书中,特别是在其理论部分,Clegg提出了一个结论,即书名所暗示的概念:规则(rule是作为一种结构性现象的宰制,与权力的实践(即行动)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正如他所言,这是宰制与权力之间的关键联系Clegg的这一解决方案似乎是某种融合的结果——我们会指出其中仿造的一面——这种融合一方面源自其在总体分析方法上对晚期维特根斯坦的依赖,主要借鉴了《哲学研究》中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则是通过重新解读韦伯和齐美尔关于权力与宰制的主题而得出的结论。

不必在此过多强调Clegg如何费劲地将维特根斯坦最具原创性的概念——例如语言游戏以及尤其是生活形式”——移植到社会学的视角中,同时又试图避免陷入这种哲学可能导致的相对主义。我们要指出,Clegg所选择的视角使他特别关注概念的语法grammaire,例如权力这一概念的语法,以及支撑理论实践的语言规则和程序。他强调了语义规则的重要性,并隐含地延申到了所有规则整体的重视

根据Clegg的观点,当今最流行的权力理论(如达尔Dahl的理论、交换理论家以及组织社会学家提出的战略偶然性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它们完全忽视了规则。他认为,这些理论都没有考虑到,显现出的权力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只有规则才能使权力成为可能。举例来说,正是基于规则,国际象棋的棋子被赋予了某种权力,可以在棋盘上移动;同样,负责交通指挥的警察,其部分权力来源于他在司机眼中体现的某些规则。

关于权力的更经典的定义比较好地考虑了规则维度,而Clegg则喜欢将韦伯与齐美尔并举以对比那些自认为继承了韦伯思想的人——至少在这一点上。他首先指出,韦伯使用的“Macht”“Herrschaft”这两个术语只有在理解它们的双重指向时才能被正确诠释:“Macht”同时指的是一种能力及其行使,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它既可以指权力(狭义上)也可以指力量;而“Herrschaft”则呈现出类似的区分,既可以指宰制,也可以简单地指权威。因此,宰制与权力都展现出双重的面貌。其次,在Clegg对韦伯的解读中,连接以上两层的关键概念就是规则。为支持这一解读,Clegg引用了Friedrich的观点,认为“rule”是翻译“Herrschaft”最为合适的词汇,并援引了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些具体片段,尤其是关于三种合法性统治类型的叙述以及第九章的引言,以此专门讨论宰制的概念。从分析中可见,宰制作为一种结构性现象phénomène structurel,是以一些基本原则为基础来确保命令资格能力(la capacité de commander,并通过这些原则来定义权威的行使范围。正是对这些原则的依赖确保了这种能力的有效实施,并决定了命令被服从的机会

看,Clegg对韦伯的解读似乎相当忠诚,并考虑到了韦伯作品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尤其是韦伯对合法性宰制的重视。然而,若仔细审视“rule”这一词汇的含义,Clegg的论证似乎值得商榷Clegg的论证试图确立“rule”这一概念的核心地位,但该术语实际上被用于两种本质不同的含义,而作者让人吃惊并未提醒读者对此注意。在论述中,Clegg时而将“rule”指代为指挥、命令的概念,正如他引用Friedrich的观点时,用以凸显宰制的这一特征;而在其他时候,“rule”又被理解为规则、原则、规范,特别是用于描述合法性的基础。这样一来,Clegg的论述从宰制作为一种命令或领导方式,转向了其有效性的构成原则。通过这种视角Clegg对韦伯的引用似乎是作为一个幌子,来掩饰一个相当牵强的推论:即通过一个词汇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频繁使用,得出一个概念的重要性。

Clegg并没有再规则的重要性产生疑问:在对韦伯的分析之后,他认为这一重要性已经最终被确立。接下来,他只需通过对语言固有的解释规则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来补充他的论证,这一分析是在民族方法学的启发下进行的(此时的逻辑转换尤为明显,因为他从单数形式的“rule”转向了复数形式的“rules”),并将维特根斯坦和Cicourel提出的表层结构-深层结构的区分类比应用于权力现象。Clegg认为这论证已经完成,提出了以下这些被概括为一个三层结构表格的结论:第一层(表层结构)是权力,通过交换而体现和传达;第二层(深层结构)是定义理性类型的规则;最后,第三层也是最根本的层次(生活形式),即宰制,它反映在经济活动中。第三层决定第二层,第二层则决定第一层:因此,宰制定义了规则,而规则又决定了权力。Clegg的结论是相当引人注目的,值得进一步讨论;但这些结论无法与得出结论的过程分开,因此,我们将首先回顾他的推理过程。

Clegg的方法主要受到一个关键关切的驱动:试图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视角之间建立融合点。这些视角包括: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其延展在一定程度上在民族方法学中体现,尽管民族方法学并不总公开承认这一点;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以及部分主义马克思的视角,虽然在马克思的引用上,Clegg显得更为稀少且零散。然而,这些所谓的融合实际上是虚幻的,更多的是一种障眼法。Clegg的思想因此带有一种综摄主义syncrétisme的特征。

例如,Clegg认为对规则重要性强调晚期维特根斯坦与韦伯宰制观念之间的一个显著交集,但实际上,不能仅仅基于规则这一广泛的类别来确立真正的对应关系。这种做法忽略了两不同类型规则之间的区别:一类是通过解释过程揭示意义的语义规则,另一类是规定和评估行为的规则,也就是经典社会学语言中的规范les normes。维特根斯坦几乎只关注语义规则,而韦伯虽然同样关注意义问题,但他更加着力于建立特定的合法性标准,这些标准某些人提供统治的权利,为他人规定了服从的义务,因此涉及道德规则。尽管语义规则和评估性规范、意义和合法性在现实中确实相互交织,但在分析上仍然需要将它们视为相互独立的维度,每个维度指向社会生活的一个特定方面。这种区分对于避免混淆两者的不同作用至关重要。

Clegg的著作中,尽管并未明确尝试将韦伯与马克思的思想相协调,但我们仍然可以在某些地方看到从韦伯向马克思的滑动,尤其是在展示主要理论结论的章节中。例如,Clegg从韦伯对宰制domination)及其合法性原则的重视中得出结论,认为从宰制到规则,再从规则到权力的过渡是自然而然的。然而,这种看法曲解了韦伯的社会学思想。正如《经济与社会》第一章所采用的方法,韦伯从社会行动出发,强调复杂现象是如何基于此原则被结构化的。韦伯并不认为行动是被封闭在某种宰制结构中的,而是指向那些确立或趋向于确立宰制合法性的规范。我们认为,Clegg在此实际上将韦伯的理论置于一种结构主义的主义马克思框架下进行解释,而未明示,这与真正的韦伯视角有着较大距离。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Clegg将经济活动置于决定性的位置,与生活形式和宰制并列。然而,这种对经济活动的提及与他作为核心参照的韦伯的宰制概念不甚一致。尽管Clegg引用了《经济与社会》第九章的多个片段,韦伯在这一章中特别指出具有经济基础的宰制只是众多宰制形式中的一种,尽管韦伯承认其重要性,但他更强调基于命令力(pouvoir du commander的宰制

Clegg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他试图通过综合多种理论视角来解释权力和宰制的关系,但这种综摄主义削弱了他的结论。这种理论上的混杂不仅使其结论难以坚实成立,还引发了其他值得商榷的问题,尤其是关于规则的核心地位和结构的角色归属

Clegg的理论认为规则是宰制与权力之间的必不可少的中介,但这一论断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些规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Clegg并未清楚回答这一问题,仍然停留在规则这一概念的泛泛定义上。然而,显然这些规则指的是宰制的合法性标准,即那些奠定宰制合法性的规范,实际上属于道德范畴。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合法化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的重要性——有时甚至极其重要——但我们必须质疑是否是一切形式的宰制都依赖这些合法化的规范?换句话说,这些规则是否是宰制的首要属性?最近一项关于权威的研究讨论了这个问题,主要从社会心理层面进行分析,也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得出了一个明确的否定答案。根据Sennett的研究,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合法权威的存在。他质疑韦伯提出的权威等同于合法性的观念,或至少指出韦伯过强调合法宰制。Sennett的论点认为,对权威的需求与服从的理由同样重要,这一论点值得进一步讨论Sennett还提出了一些关于非法性魅力(la séduction de lillegitimite)的悖论,认为权威关系甚至可以通过拒绝之而持存。但就目前的讨论而言,我们应暂时采纳他的一个消极观点,即宰制不应仅仅或主要通过对合法性信仰的分析来理解或评估。

从宏观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crise de légitimation理论,尽管这种危机在实证层面上只能作为一种可能性来提出,至少对其政治系统中的合法性赤字现象进行考量,可能会得出类似的结论。现代社会中,执政当局所享广泛支持的迅速消退,以及由此带来的合法性削弱,的确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尽管深刻,但这种衰退并不会立即威胁到执政当局的维系,或是现行政治-行政模式的保存。换句话说,对当局的失望与其即将垮台并无必然关联,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中也是如此。因此,必须承认,合法性并非权力运作的唯一动力,也不是宰制的唯一基础。正因如此,即便某些情况合法化原则或所谓的道德规则非常之重要的,它们也不是宰制与权力之间必然的中介。权力可能更多依赖于其他因素,如经济结构、社会关系或制度安排,而非仅仅是合法性的维持。由此不仅表明了合法性危机或赤字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往往是渐进和复杂的,而不是直接导致政权崩溃或权力瓦解的直接因素;也打破了Clegg提出的权力和宰制间通过合法性规则进行中介的理论

我们同样无法接受Clegg对宰制作为一种结构所给予的首要地位。正如之前所指出的,他在评论和综合表格中强调了一种从宰制到权力的下降运动,借助于规则。然而,这种观点遭遇了两个非常强烈的反对意见:首先,Clegg没有考虑到反向的——即上升的——运动,即由权力的层面向宰制的层面过渡;因此,他倾向于将结构物化,从而忽视了人们在其形成过程中的主动介入。更令人惊讶的是,在他呈现结论之前,他长时间地提及了民族方法学(ethnométhodologie,而个人主动性正是民族方法学一个主要主题;其次,他在将行动禁锢在现有结构的同时,使结构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实体,从而无法提出结构变化、更新和转型的问题。我们不应赋予结构这种全能性或持久性。

总的结论,尽管Clegg的尝试具有启发性,有时甚至颇具吸引力,但他并未对权力与宰制之间的关系提供适当的回应。

几年后,Clegg在其第二部著作《权力与组织理论》The Theory of Power and Organization中再次探讨了这个问题。这本书无疑延续了第一本书的整体问题意识和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在理论取向和论证结构上有明显区别。Clegg这次明显与晚期维特根斯坦所开启的哲学视角保持距离,例如,他在书的第一页就对传统tradition这一概念的解释性价值表示了保留;相反,他专门花了一章讨论主义马克思对权力和结构的分析,认为这对提出针对性回答至关重要,因此明确地、甚至明显地站在了这些分析的立场上。因此,从一本书到另一部书之间出现了理论取向的转变,同时也反映在其呈现和辩护的方式上:这里的理论选择更加鲜明。这种更强的坚定性体现在论证方式上:Clegg不再像在《权力、规则与宰制》中那样,仅仅建立不同分析之间的部分共识,而是批判性地审视现有的权力观念,以便通过对比更好地凸显主义马克思视角及其相关理论的相关性。因此,这里不是倒退,也不是在另一层面上重提主题,而是明显的进步。Clegg首先拒绝了权力的个体主义和主观主义特征——这些特征在主流政治科学中得到了体现,特别是在Dahl的理论中——因为它们完全忽视了结构背景。接着,他讨论了像Lukes这样试图在权力主题上对多元主义者和他们的对手之间进行理论和方法论辩论的分析,以及那些从自由主义(Parsons)或更偏向主义马克思的视角(Giddens)出发,努力考虑结构性维度的研究,Clegg认为这些尝试显然是不够的。虽然他的评判有时更为严厉,结论也略有差别,但最终的根本批评依然相同,即Clegg认为这些不同的作者在适当的理论框架缺失的情况下,未能妥善处理权力的结构性方面,而恰恰这一理论框架应由当代主义马克思提供,特别是其结构主义版本。因此,在第三部分和最后部分,Clegg自然地介绍了关于这个主题的主义马克思分析,并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之前在《权力、规则与宰制》中提出的三层模型。概而论之,这就是Clegg在其第二部关于权力的著作中所走过的主要路程

如此简要的介绍无法,也无意于充分体现Clegg在进行批判性总结方面的努力:这不可避免地忽略了某些具体分析,其中一些,比如关于权力与原因间关系的讨论,是富有内涵且深入的;同时,它也无法突出一些重要的评论和强烈的直觉,尽管Clegg的讨论往往具有争议性,他对某些作者的评价显得强行或草率,但我们将在本文中有机会提及其中的一些。然而,这一介绍足以说明Clegg是通过哪些途径以及在什么理论背景下对其三层模型进行了部分重新表述,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探讨。

这三层不再用稍显隐喻的表述——表层结构、深层结构和生活形式structure superficielle, structure profonde et forme de vie,而是采用了借鉴自Giddens的行动、媒介和结构l’action, la médiation et la structure的概念,其社会学的相关性更为明显。这一新的命名伴随着对三层内容的更为实质性的修订;这次,主义马克思术语也获得了一席之地。

因此,Clegg现在将结构层面与生产方式及其所允许的霸权支配相联系,通过建立基本原则(ground rules)来实现;而且,虽然他在之前的著作中已经强调了每种支配方式特有的理性,并将其视为实际行使权力的基础,但在这里他明确引用了对资本主义理性的主义马克思解读,更具体地说,是Offe所提出的,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行动由选择性规则主导,体现了它的阶级特性。

在媒介层面上,Clegg同样采取了明确的主义马克思视角。这无疑是Clegg对之前表述所做的最显著的修正;但还应指出的是,他认为在这一版本中,模型允许考虑时间维度,因此意味着——或者说,允许——“通过时间分析结构

在此种形式下这种模式的表现无疑在一致性上得到了提升,但不一定在相关性上有所增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在思想史上并不少见——Clegg与少数英国和美国左翼知识分子一起热情支持的结构-主义马克思思潮,尤其是阿尔都塞-普兰查斯的思想,此时在法国及其发展所在的欧洲大陆上正经历显著的退却,这主要是由于来自各种不同背景的批评,既包括主义马克思者,也包括非主义马克思者。显然,我们无法在这里回顾这一辩论——而且这一辩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过时——似乎对我们来说,应该说基于这样的理论框架,Clegg在阐明权力与宰制间关系的问题时显得乏力。根据他的模型,情况似乎是这样的:宰制源于一个单一的来源(通过生产方式这一抽象概念提炼出来),并从这一中心向不同方向展开。因此,宰制可以一开始就被视为霸权的,即在意识形态、政治和经济层面上施加影响。

然而,这里提出的许多前提并不一定需要被接受。Clegg因此排除了区分不同类型宰制的可能性;即使他承认在经济领域之外,宰制的程度仅以偶然方式由生产方式决定,他仍然完全忽视了其他形式的宰制,尤其是纯粹的政治宰制,从而忽略了马克斯·韦伯的重要一课。此外,他预设宰制具有霸权性,这规避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经验研究来回答——即某一社会的宰制程度:仅仅因为某种宰制在一个子系统内普遍存在,甚至从这个子系统辐射到整个社会系统,不能从中推断其强度或实际影响力。要将某种宰制形式定性为霸权的,首先应该像葛兰西一样,思考使这种霸权成为可能的条件,并验证这些条件是否真正具备。最后——这也涉及结构-主义马克思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极力将权力视为结构,Clegg最终,违背其初衷,忽视了权力作为行动的维度。因此,读者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在该模型重新表述的图表第一行中,Clegg行动层le niveau de laction,即狭义上的权力,与抽象概念concept abtrait的组织结构联系起来,而此处的组织结构被理解为组织内社会关系的可见结构Clegg的视角过于简化和还原,甚至无法识别出行动层的独特性。结构的优先性如此压倒一切,以至于行动仅被视为结构的表达或至少是直接产物,而没有给予行动作为构成因素的反向或补充关系应有的关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引入时间维度也无法真正纠正这一缺陷:研究重点仍将只放在结构伴随时间演变上,而行动在结构转变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则完全被回避了。Clegg的解决方案最终走进了一条死胡同。因此,在汲取其一些洞见或评论的基础上,必须从另一个角度重新审视权力与宰制之间的关系问题。

为了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可以暂时将Lukes在著作《权力Power中的论述作为出发点,即在社会关系的背景下诉诸权力的语言,意味着承认个体或集体的社会行为者会显著影响其他行为者。确有必要强调的是,如果没有社会行为者所携带的行动能力,就不存在权力。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Lukes基于这一原则所获得的结论,尤其是在他致力于澄清权力与结构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这个问题可能被视为更好理解宰制与权力之间联系的前提。

仅关注Lukes的这一有力论断及其诠释,而不将其置于其论证的整体框架中是不够全面的,因为这一断言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简要回顾Lukes的著作《权力》的主旨,尽管这本书已相当知名。Lukes主要致力于提出一种独特的权力观,超越多元主义的视角(如DahlPolsby所倡导的),这一视角被他称为单维的,强调围绕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以及可观察的政治偏好冲突;同时也超越了BachrachBaratz的批评性观点,后者主张应同时考虑非决策、潜在问题和隐藏的冲突(隐性冲突),以及未以直接政治形式表达的诉求,即所谓的二维视角。然而,Lukes认为,第二种视角仍然过于依赖于个体的实际行为和具体决策,无法全面把握社会力量或制度性实践排除政治领域外潜在问题的机制。只有Lukes所主张的激进视角——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意义上——能够涵盖潜在的冲突,这些冲突源于行使权力者的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实际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第三维度的视角。这三种视角各自以不同方式说明了权力的潜在概念,即AB行使权力的每一次都是当A以与B利益相悖的方式影响B;但利益的范围在第一种视角中仅限于表达出来的政治偏好,在第二种视角中则扩展到未直接表达的诉求最后在第三种视角中,利益则扩大到真实利益intérêts réels,即在B能够在相对自主的条件下做出选择时所表达的偏好,特别是当这种选择不再受到A的权力影响时。

在强调第三种视角远非纯粹的学术假设,并以Crenson的著作《空气污染的非政治性:对城市中非决策的研究》(The Un-Politics of Air Pollution: A Study of Non-Decisionmaking in the Cities作为其经验性实施的证明后,Lukes承认这一视角面临一些难点。对于我们的论题而言,最重要的困难是区分结构性决定与权力行使之间的边界,而这种区分尤其必要,因为在他所采用的视角中,这种行使可能是集体的行为。Lukes确实非常关注与Poulantzas等人持有的结构决定论观点进行彻底区分,因此他使用了之前提到的公式以强调这种距离感。

对人类施动者(agents humaine的这一提法引导着他书中后续的主要论述,在这些论述中,他阐述了考虑施动者所必然产生的重要含义。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点,十分一般,强调尽管结构性约束界定了可能行动的范围,主体在该范围内依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第二点将这种自主权视为行使权力者的一个特征,并推导出他(他们)有能力以不同方式行动;第三点则主要是伦理层面的,指向对权力持有者在其行动后果上的责任追究,正因为他们本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这样,权力的社会学分析最终会引向责任的伦理评价。

因此,Lukes选择以一种不太传统且在某种程度上显得矛盾的方式结束他的著作,提出了新的分析路径;然而,这一线索,虽然仅在此简单勾勒,将引导他今后的思考:他将进一步深入这一主题的探讨,尤其是在他的重要文章《权力和结构》(Power and Structure中,该文直接延续了书末的最后几页。

在我们讨论这篇文章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简单指出Lukes在《权力》中所提出的几个主要论点所面临的重大困难,这些困难不仅涉及某个具体问题,还涉及到论证结构本身。

首先,这里提出的权力概念是值得怀疑的,至少在Lukes为理解第三维度而赋予它的解释上,第三维度被认为体现了的初始贡献。读者会记得,在两个行为者AB情形中,权力的认定在于AB的利益相悖的方式影响B,而此处所提及的利益不仅限于B所感知和承认的利益,还包括他的真实利益。而正是真实利益在第三维度中受到关注;Lukes值得肯定的是,他并不事先设定这些利益,而是认为它们是可以通过实证辨别的:这些利益是指B在能够独立于A的权力选择时所表现出的偏好。因此,在第三维度中,我们谈论权力时只能参考被施加权力的人的真实利益,而我们只能通过将相关行为者置于相对自主的情境假设中来理解这些真实利益,从而使他们不再依赖于A的权力。然而,这里面临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在于客观利益intérêts objectifs这一概念的崇拜者们所声称的那样,即利益是否能转化为偏好,从而避免物化的陷阱;而更在于,我们没有足够精确的特征来定义B真实偏好应该在何种条件下表达。如Bradshaw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就相对自主的构成标准达成一致:假定BA权力的独立性并不足以确认这一点,因为B仍可能受到其他权力源的持续支配。更一般而言,必须承认的是,相对自主的特征并不明显,因为这一概念缺少充分厘清。在缺乏对自主选择的严格定义的情况下,经验上,对这一选择所体现的真实利益的具体说明变得非常困难,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如果没有B的真实利益被违背,那么在第三维度中设想的A的权力便没有施加的基础。或者更准确地说,自主概念的不确定性反映在对真实利益的描述中,而通过它又影响到对权力行使的识别,这种权力被假设在第三维度的原则下对立于这些利益。最终,这样的权力概念在应用于具体情境时还是显得过于不确定,以至于无法有效地指导实证研究。

Lukes的第三维度似乎建立在相对脆弱的基础上;而这种脆弱性并没有因为在书的最后几页拒绝将权力视为纯粹的结构性决定而有所改善,正如一些受主义马克思影响的评论者声称的。Lukes通过选择与这类理论相区分而入伦理向度,并将权力与责任联系在一起。权力如今主要被视为能力,即以多种不同方式采取行动的能力,以及因这一点而承担的责任,因为选择并不是被强迫的,这与本书之前所阐述和辩护的基于强制的权力概念相反,即A以负面的方式影响甚至抵制B的利益,也就是“凌驾于”pouvoir sur)的权力。而现在似乎被忽视乃至遗忘的正是这一维度,而在本书中,Lukes曾严厉批评帕森斯阿伦特在其权力观中未能考虑到这一点。因此,似乎我们能并不吃力地支持Bradshaw的观点,尽管理由与其完全不同:权力是一部自相矛盾的著作

这个重大困难在《权力》一书和《权力与结构》中均未得到解决,后者中并未重新提出第三维度的基本特征,即通过对权力承受者之真实利益的影响来定义权力。在这篇文本中,如上所述,Lukes再次提出了在前一本书末尾所暗示的权力概念:权力的表现在于以不同方式行动的能力,即至少是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和可能性。这根本上意味着权力涉及选择,即便这两个选择的结果仅仅是执行某一行为或不执行。即使这种行动自由极为狭隘,其存在本身是权力的一个标志:它构成了权力的一个特征,同时划定了一个不受结构决定的领域。因此,Lukes可以轻易重申他拒绝普兰查斯结构决定论的核心论点:这样的世界观根本无法留给权力任何空间,因为权力恰恰超越结构决定的方面;结构决定仅仅设定了权力可施加领域的界限

基于这一论点,Lukes认为自己能够为唯意志论(volontarism与决定论之间的古老争论提供解决方案。为此,他强调必须同时考虑施加权力所有的以不同方式行动能力和限制这种能力的结构性约束。唯意志论的错误在于低估了后者的重要性,而决定论则犯了相反的错误,忽视了人类施动者及其行动能力。Lukes所采用的观点可以有效地说明这两种立场的弱点,从而超越相对主义,因为相对主义假定二者不可比较无法裁决,实际上更倾向于回避问题,而非解决它。因此,Lukes最终邀请我们认真对待权力与结构,并分析二者间的关系;他建议研究施动者的选择能力以及根据他们的能力和所提供机会所采取的策略,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结构化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可能性的范围和规模取决于结构性约束。

Lukes的首个值得认可的优点在于其论证的批判性。他明确指出,无论是唯意志论哲学的规划,还是结构主义的决定论,都不构成社会理论发展的有效参考框架,这种单边的观点难以避免困境。然而,除了这一负面评估之外,我们有理由质疑他自身的贡献。如上文所述,Lukes提出的观点,即在讨论权力时,必须涉及人类施动者(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是《权力与结构》的真正出发点。此外,Lukes所勾勒的研究方向,即既要考虑权力又要考虑结构并研究二者关系,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遗憾的是,Lukes更多地是在捍卫这个计划,而不是将其付诸实践。尽管在文章的最后一页有一些有趣但过于简略的注释,他并未克服登斯(Giddens)所称的主体与结构的二元论dualism des agents et de la structure。从这个角度看,像结构决定论结束于何处,权力开始于何处这样引人注意的表述极具意义:一方面是权力,另一方面是结构决定论,显然无法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来理解权力与结构之间的关系。因此,由于缺乏对结构的适当理解,Lukes无法顺利推进他所设定的研究计划。

问题超出了对卢克斯具体批评的范畴,确有必要重新审视。就我们而言,我们更想强调的是,卢克斯在此提出的权力观在我们看来不够令人满意的。卢克斯自己文章中无意为此提供了证据:在努力阐明结构性约束的性质时,他被迫将其与理性约束区分开来,后者为行动者提供了不以某种方式行事的相关且充分的理由。他引用的这一类约束的例子包括敌人的刺刀和独裁者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可以拒绝屈从,尽管拒绝的代价再高,在这一点上,他仍然保持着以其他方式行事的权力。因此,我们最终得出一个悖论:用来描述权力的标准不仅适用于行使权力的人,同样适用于受权力影响的人(例如,面对独裁者威胁人);权力的特征是,按另一种理解来看,它确实限制了他人的行动选择,但并不必然消除任何选择的可能性,尽管有时可能确实会达到这种极端。的确,当回应独裁者的威胁时,人们会承担道德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等同于打败他的权力。最终,我们认为不能将权力的分析建立在责任伦理之上,无论后者多么重要。如果我们想要准确把握这一现象的社会学现实,就必须优先考虑权力凌驾于pouvoir sur

因此,我们不能对卢克斯处理权力与结构问题的方式感到满意。但是,这一事业本身不放弃:我们应当在其他基础上重新探讨,特别是要为宰制这一概念留出空间。接下来,我们将基于安东尼·吉登斯的研究进行这一探讨。

对帕森斯理论的批判性文章以来吉登斯一直对权力问题表现出兴趣。这一主题在《发达社会的阶级结构》The Class Structure of Advanced Societies中非常突出,特别是通过区分权力的制度性媒介(la médiation institutionnelle du pouvoir与作为控制的权力媒介(la médiation du pouvoir entendu comme contrôle。吉登斯在其关于英国阶级结构中的精英 les élites dans la structure de classes britannique的文章中也提到了这一点,这篇文章是专门讨论英国精英的文章集的开篇。尤其是在他后来的三部著作《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1976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社会理论中的核心问题》(1979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1981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中,都可以找到关于这一主题的重要论述。

每本书所寄托的雄心勃勃的理论规划都值得深入讨论,但通过它们对权力的分析,我们似乎能够较为明显地看到吉登斯的方式,以及他在问题上的理论立场所提出的解决方法类型。然而,考虑到我们论述的局限性,我们优先考虑的不是整体理论视角的相关性;尽管追溯吉登斯对帕森斯的批判性文章开始渐渐形成的权力观有意义,但我们将直接进入他在后三部著作中如何处理权力、结构和支配之间复杂关系的问题。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第三章更广泛的反思框架中探讨了权力这一特定主题,并且根据作者所选的标题关涉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宏大问题。吉登斯认为,社会生活应当从实践及其再生产的角度来考虑。他首先选定一个分析层面:互动interaction的构成,他将从意义、道德性和权力三个角度进行检视。根据他的观点,互动的确包括三个基本且可分析的维度:一方面,它承载着意义,这是通过交流实现的;另一方面道德层面,这一层面在经典社会学中常被强调,它涉及到一系列需要维护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最后,互动也涉及到权力关系的实施。

确实,当吉登斯谈到权力的概念时,他首先提出了一种非常广泛的界定,旨在突出其与行动的联系,即人类施动者的转化能力;但在更狭义的层面上,这一层面更有助于分析社会现实中的权力现象,因此更具有社会学的相关性,权力指的是社会互动的一种特性,必须理解为实现结果的能力,这些结果的获得依赖于他人的行动。在明确了他认为的互动的三个基本方面后,吉登斯面临着一个总是棘手的问题,即如何将分析层面转向结构层面尽管在此并没有采用传统的微观与宏观社会学的关系术语吉登斯给出了一个独特的回应。

对于我们而言,重述吉登斯对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批评(他认为它们对结构的概念化是不适当的)似乎是多余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尝试在社会学以言语la parole与语言la langue间区别为基础进行结构分析。他特别关注语言可以双重地作为结构来理解的事实:一方面,这种结构特性是根据在言语行为中观察到的规律推断出来的,另一方面,语言固有的规则例如句法规则,许可了这些言语行为的成,这使得它们被认可为具有生成性genérative特性。这种结构的双重性是基础性的,并且在社会结构中也得到了体现,社会结构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同时也是这些行动的可能性条件。这个推理可能表现得循环,但我们必须考虑到过程的动态性,因涉及时间维度,在这个维度上可以区分由社会实践所产生的已形成结构与作为行动工具的结构,即它们的构成特征。无论如何,吉登斯是在这个双重原则的基础上,经过着重强调将结构化与实践再生产视为同等,从而进行互动与结构关系的分析。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互动三个基本维度与结构特性之间的联系:因此,权力——回到我们关注的中心问题——宰制紧密相连,因为它在互动背景下涉及到手段(facilities)的实施,这些手段既源于宰制/支配秩序,又通过其应用重新构建这一秩序,这与结构的双重性相一致;同样,交流通过解释框架(interpretative schemes)与意义结构相关联;最后,从道德方面来看,互动通过规范与合法秩序相联系,作为合法化的结构。在权力、交往和道德性,分别与宰制、意义和合法化相关联,它们代表了分析上不同的结构属性,同时在经验上又是相互依存的。更具体地说,宰制所内在的结构可以视为资源系统,而意义的结构应被视为语义规则系统,合法化的特定结构则应被视为道德规则系统。

最终,通过应用结构二元性的原则来把握社会互动的构成过程,吉登斯得出了将关系性权力概念与结构性宰制概念结合的结论。他把宰制设想并非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而是资源,甚至是资源系统,并在分析上将宰制与合法化分离。

当然,这一主题的初步阐述并非没有含糊和不准确之处:例如,domination一词最初被以不同的意义使用,仅仅用来指代权力凌驾于pouvoir sur;资源这一概念仅被提,完全没有定义;而在更广泛的层面上,结构化过程被给予的地位仍不明确。但尽管如此,正如我们此前指出,这其中依然一些关键点,吉登斯的思考正是从这些关键点出发发展深化。

在这一理论的发展中,值得关注的是一篇专为《社会与政治理论研究》所撰写的简短文章,题为《结构化理论笔记》Notes on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事实上,这个标题有些具有误导性,因为吉登斯在文中更多地是对结构概念进行澄清根据他特别采用的定义,结构是指生成性的规则和资源。他首先对术语进行了较为普遍的定义:资源可以理解为行为者在互动过程中可利用以影响结果的任何优势或能力。接着,他多次强调,资源和规则一样,应被理解为集体的属性,而非个体行为者的属性;他通过权威的例子来明这一论断,并进一步将权威视为一种结构化资源。最后,他指出规则和资源并非随意分配:在宰制的维度上,结构因此由不平等分配的资源构成;他甚至强调了规则与资源之间的协调性,这解释了为什么社会结构应被视为规则和资源的系统。

由此,理论框架已经准备好了;吉登斯可以在《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二章行动与结构中,完整地展示其主要动机及其内在结构。在简短的引言中,他定义了他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学分析中建立人类行动与结构之间的联系——以及他的研究方法。他的目的是超越行动与结构的对立,这一对立曾使社会学和社会哲学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陷入困境。而吉登斯认为,他通过结构二重性原则找到了解决这个被错误提出的两难问题的适当答案:即社会系统的结构性属性既是构成这些系统实践的工具,也是其结果,这一主张实际上并非强调行动者与结构的对立,而是它们的相互依赖。从这个角度来看,结构不再是行动的障碍,而更应被理解为本质上参与其生产过程。这种视角应在对社会互动的考察中得到实施,并特别适用于权力主题,有助于更新对其的分析。

考虑到结构的二重性,权力的研究必须同时从战略行为和制度视角进行分析;它并不要求在强调行动者能力的韦伯式路径与另一种将权力视为集体属性的路径之间做出选择——后者如帕森斯或某些结构主义-主义马克思者那样处理权力问题——但它务必兼顾两者。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力的行使取决于资源的使用;然而,这些资源本身作为权力的基础,属于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组成部分,表现为宰制的形式。权力是关系性的,但它只在宰制结构固有的资源不对称基础上运作。因此,必须承认资源的双重作用:作为权力行使的工具,它们也是宰制结构再生产的手段。Lukes忽视了权力作为关系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因此无法克服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

这就是吉登斯在研究权力及其与宰制关系时提出的总体方向。然而,他并不仅仅停留在分析框架的简单勾勒上,而是通过一些重要的细节加以丰富,这些细节可以在《社会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的不同章节中找到,尤其是在第二章《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中,该章简明扼要地呈现了他权力和宰制主题的主要观点。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宰制结构仅停留在互动层面,那么权力表现为通过战略性地使用资源来控制他人活动。这种控制可以按照传统方式分析其来源,即资源占有的方式、所针对的领域、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它可能依赖的制裁手段。然而,这种控制从来不是绝对的:即便是弱者,仍然拥有最低限度的选择空间,因此谈及控制的辩证关系是恰当的。吉登斯甚至认为,为了考虑这一方面,应将权力关系视为在互动中再生产的自主与依赖关系,但这似乎有些夸大了,因为权力关系是非对称的asymétrique

如我们所见,这种对称性并未被吉登斯忽视。它结构性地体现了资源分配,因此与宰制紧密相关。这种对称性涉及两种基本类型的资源,吉登斯认为需要分别分析。第一类资源,他称之为分配性资源allocation),通过提供的能力,赋予人们对物体以及广义上的物质世界的掌控。第二类资源,他称之为授权性资源authorization),通过赋予的能力确立对他人的命令。每种资源都与社会系统结构中的宰制形式相关联,一方面是对财产的掌握,另一方面是对权威的行使。在这一视角下,吉登斯将经济领域定义为分配性资源的动员,将政治领域定义为授权性资源的动员。对宰制的分析最应形成对这两类基本资源的理论。

最后,宰制与权力的分析还需考虑它们与制裁手段的关系,尽管这些制裁从分析角度上与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成分相关联。吉登斯区分了制裁的两个主要维度:约束性和许可性。这两个维度应该被视为互补而非对立的。每个维度主要(但并非唯一地)通过一种制裁方式表达:激励更多地表现为允许,而强制则表现为约束。但这一优先关系不应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激励与强制并不一定是相互排斥的。

这就是吉登斯关于权力的总体构想,它源一个更宏大的理论框架,同时也是对这一主题上一些经典问题的回应或回答尝试

因此,我们的批判性检视将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我们将重新审视权力的概念化,指出其中一些有待商榷特性;然后,我们将着重探讨吉登斯在其总体分析视角中做出的某些理论选择,并对其进行严肃质疑,力图展示这些选择如何限制了其观点的适用性。

我们将从吉登斯如何处理制裁,以及制裁在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及其与权力的联系出发。在吉登斯的概念框架中,制裁被归属于互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因此它们被设想为并通常体现为本质的规范性。制裁与行为相关,当行为被认为合乎规范时,它们具有正面作用;而在不合规范的情况下,则是负面的。吉登斯尤其强调了制裁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它们往往在互动的日常背景中被忽视;不过或许还应补充的是,制裁有时会采取极端形式,例如出群体。除了这一点微小的补充,吉登斯对这一经典理论的重述,包括对涂尔干和帕森斯的引用,几乎没有引起争议。至于将权力与规范性制裁区分开来,这仅仅是对互动中两个基本维度所做的分析性区分的体现,并不令人意外。

然而,当吉登斯在权力和宰制的分析框架中提到两种主要的制裁模式——诱导和强制时,这种区分显得不那么可接受。诱导往往涉及物质利益,并基于功利考量;而强制则依赖于力量,即便它不总是需要实际使用暴力。这两者都不属于规范性制裁的范畴,难以将它们归类为对正确行为的赞同或对不道德行为的否定。吉登斯在从义务滑向强制、或从诱导滑向欲望时,跨越了不同维度,因而模糊了概念的界限。由于没有制裁进行必要分类,他无法清晰地区分出例如规范性制裁这种与权力分析无关的制裁,和那些与权力本质上密切相关的制裁。

或许我们不妨思考一下,权力是否确实需要某些特定类型的制裁来实现。从吉登斯的观点出发,既然权力具有关系性,那么探究这种权力关系的基础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必要的。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强制与权力之间的联系,这个问题无论如何都不应被回避。在这一点上,吉登斯采取了一个明确的立场:经过深入研究后,他认为必须摒弃将权力定义为本质上是强制性的观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比较两种分析方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概念化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吉登斯的立场有其独特的优势,因为与他关于权力的直观理解保持一致,即权力作为一种(行动的)变革能力。同时,这一立场也符合他的社会学定义:正如我们所见,权力指的是通过他人行动取得结果的能力。在这种理解中,吉登斯从权力归属于pouvoir de)出发,逐步过渡到对权力凌驾于pouvoir sur)的把握。他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同时维系权力的两个方面,因此也承认强制在权力运作中的重要性。他所主张的概念化十分有力,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它严格遵循了这一概念的语法;另一方面,它在这两种权力形式之间达到了某种平衡。

然而,确实存在另一种思想传统,同样符合概念的语法,它主要关注的是权力凌驾于,并因此往往赋予宰制一种关键地位,认为它是权力行使的典范,甚至是唯一模式。如今,人们习惯性地对这种观点进行贬低,理由是它只关注了权力的限制性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权力的负面面向。然而,这种反对意见并不具说服力。事实上,认为这种权力概念只关注其压制性功能是片面的。即便我们将权力简化为宰制的典型模式,它不仅仅是由一系列禁令和否定组成的——如福柯所批评的那样。相反,权力的口号更接近于你必须做这个,否则……”。在这种观点下,权力的能力”(pouvoir de并不一定被忽视,但它是通过权力凌驾于的视角来理解的;权力的生产性能力并未被完全忽略,但这是通过约束关系或至少是依赖关系来把握的。

因此,关于权力概念的辩论比吉登斯所展现的更开放。我们可以通过他对权力能力的优先强调来讨论这种概念化模式,质疑它是否过于扩展了权力的涵义,损害了对其内涵的理解,甚至遗憾他对权力凌驾于他者”(pouvoir sur autrui的行动模式关注有限。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完全赞同吉登斯的两个主要论点:权力在互动领域中展开在社会关系的层面上表现出来,尽管它并非仅仅是一种纯粹的行使方式而这对于我们探讨的具体主题来说可能最为重要。

我们将通过对结构这一主题的一些评论来开启我们讨论的第二部分。根据吉登斯的观点,结构包含三维度,并在分析上分为意义的结构、宰制的结构和合法性的结构。不过,我们并不打算回到这一内部构成上,而是更想探讨结构这一概念本身。在我们看来,吉登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反映了一种对总体性的执着,而这种执着导致了不利后果。在《社会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第二章中,他提到结构是一种模式,特定时刻和总体性之间的关系据此在社会再生产中表达la structure est le mode selon lequel la relation entre le moment et la totalité s'exprime dans la reproduction sociale。这种表述毫无疑问饱含黑格尔主义的回响,尽管吉登斯努力与那些受黑格尔影响的观念拉开距离,尤其是那些认为总体存在于每个时刻的观念,这些观念视社会为一个表现性的总体totalité expressive,但他并未完全摆脱这种思维方式。不管怎样,这类表述至少促使人们通过联想将结构视为封闭系统的最终产物,并给予其一种完备性。实际上,社会系统属于开放系统的范畴,应该被理解为一个结构化的整体un ensemble structuré,而不是一个总体性(une totalité。如果认为这些整体的某些重要维度具有结构性特征是合理的,那么也没有什么能先验地排除结构本身可能是部分的。最后虽然吉登斯有理由强调资源与规则之间经验性相互依赖,但我们还应补充,依赖的程度只能通过经验确定:并非所有宰制都必然伴随着合法性,后者仿佛为宰制提供了某种加冕礼,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不同社会或社会的不同领域中有相当的变动。

最终,隐含在吉登斯著作中的结构观似乎有些单一化,并且由于他对总体性的执着,其对社会再生产的主要关注并未使他充分考虑到结构的可塑性程度。当然,必须承认,吉登斯分析框架的主要优点在于,他并未将再生产视为理所当然的结果,而是将其视为偶然的,因为根据他的核心原则,任何再生产都是一种生产。从这个角度来看,他有理由强调结构化过程在社会系统再生产中的作用。然而,尽管他对结构化的总体定义中提到了决定结构持续性或变革的条件,这一点在原则上为这类研究提供了依据,但他几乎没有讨论结构变迁及其形式的问题,因此忽略了生产的另一面——这种生产并不导致再生产,反而促成了结构的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同样源自特定的结构条件。

因此,权力分析不完整。因为在框架下,吉登斯未能深入探讨一个重要的问题:权力及其过程在生产的另一面可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他的论述富有趣味,着重于展示权力如何基于宰制结构中资源不对称性通过在互动中运用这些资源,重新构建这些结构。但他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权力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参与了新宰制结构的形成(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类型)。只有这样的分析才能真正展现权力的生成性特质。

作为结论,我们将尝试汇总几项提案,通过这一三重批判性审视展开论证的主要观点,并强调应当进一步探讨的方向。

1权力必须通过其在互动领域内所引发的行动者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2然而,权力并非单纯的行使;它更是一种使这种行使得以发生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意义在于与互动的关系中,因此不能简化为行动者的单纯占有(由此引发处置性dispositionnel概念的定义模糊)或将其视为结构的特征。

3宰制是一种结构性特征,涉及资源分配,而非其特定方面的合法性原则。它表现为基本的资源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不仅能够促进对对象的控制,也能促进对他人的支配。

4将权力与宰制联系起来,从互动的一个维度与结构的一个方面相结合,是理解某些作者以比喻而非严格方式所说的权力两面性的关键。

5这种关系应被视为互补的:权力通常依赖于构成宰制结构的资源之非对称分配,而反过来——这常被忽略——宰制在其维持上也依赖于权力关系的动态以及这些关系在互动中所涉及资源的运用。因此,宰制可能促成权力,而这种权力可能会导致宰制的重建。

6然而,正如上述条件句所暗示的,这种互补关系并不是封闭的或循环的:并不一定通过宰制结构的重现而回到起点。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这正是吉登斯分析的主要局限性。尽管不存在完全脱离特定结构条件的纯粹生产,但权力的效果并不仅限于重建或复制现有的结构,即已存在的结构;在其施于行动的维度上sa dimension même d’action sur,权力还可能促进不同的宰制结构的形成,即新结构的生产。

7因此,强调宰制结构的历史命运与权力的一般持续性之间的对比是至关重要的,宰制结构注定要被转变或摧毁,而没有任何经验社会能够缺少权力。确实,可以设想某些形式的社会,最明显和最骇人听闻的权力滥用将被排除在外,但权力在这里仍然会存在,以权力归属于pouvoir de权力凌驾于pouvoir sur的双重维度体现出来。

最后两提案构成了一种继续研究的邀请,以揭示权力在宰制结构的出现中,甚至是在社会生产中的具体贡献方式。我们认为,这将是澄清权力概念和现象的优先任务,我们无疑希望朝这一方向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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