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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浩 梁洁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研究——基于20省份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世界农业》4期

 wlhxzt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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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研究

——基于20省份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作者:唐浩 梁洁彦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文章刊发:唐浩,梁洁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研究:基于20省份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J].世界农业, 2025(4):40-52.


1  问题的提出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到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前提。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屡见不鲜,通过检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2006—2024年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关的司法案例多达20 545件。分析和厘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回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探讨,户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用于界定成员身份具有合理性,但过分强调户籍的意义不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有碍于城市化进程;户籍+社会保障标准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引入基本生存保障因素,从而以此对单一的户籍标准进行修正确立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标准极具现实意义;户籍+权利义务标准一定程度上能维护集体经济的生产和发展需要,但该标准也可能存在不当剥夺农民基本生存权,违反比例原则的情况 ;户籍+常住户或长期居住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该标准的问题在于无法确保常住户或长住即是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赖以生存和发展 ;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职业一般是农民的本质要求,但该标准仅仅具有合理性而不适用于最终标准 ;而户籍+多重标准综合考虑了户籍、社会保障、权利义务等要素 ,目前学界认可度最高。

上述研究对不同界定标准的内涵及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给出了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厘定的宏观对策与立法规范,但缺乏对地方性规范的具体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参考,也并未形成能定纷止争的具体标准,地方规范性文件呈现“散沙式”现状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在解决与成员身份相关纠纷时缺乏具体判断依据,而纠纷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稳运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研究以立法规范居多,对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研究匮乏,法律标准宽泛仍需地方性规范弥补,据此,本文将借助政策文本量化分析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进行分析与厘定,以期为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提供可行思路。



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2.1 理论基础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过程中,形成界定标准的政策主体为各级政府,界定标准作用的政策客体为被界定群体,主体为界定客体形成的一系列地方性规范即界定标准,探讨成员界定标准的本质是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分配的问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的帕累托最优面临着获取行为主体个人偏好信息困难、公共资源分配的行为主体间利益冲突、公共资源分配涉及政治可行性的难题,故从效率角度分配成员资格缺乏可操作性,据此,本文基于公平视角,引入平等自由主义、社会正义原则、自由至上主义对成员身份如何分配进行探讨。

平等自由主义即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罗尔斯从“原初立场”和“无知之幕”推理出正义两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别原则。从戴维·米勒提出的社会正义原则来看,一是需要原则,二是应得原则,三是平等原则。需要原则指每个人都被期望根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做出贡献,责任和义务则视每种情况下社群联系的亲密程度而定。应得原则指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为者加入联合体当中来,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了。平等原则具有两种不同的有价值的平等,一是分配平等,即某种利益应平等分配,二是社会平等,即人们被平等对待。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对于公民社会中以市场形式组织起来的经济生活,政府应该尽量避免进行干预和管制,理想的政府是一种守夜人式的政府。

2.2 分析框架
根据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界定给社会发展状况最差的人,使其获得最大化福利,映射至成员身份界定即考虑社会保障标准。
根据社会正义原则,以需要原则来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应将成员身份界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最需要的人,映射至成员身份界定即考虑成员对成员身份的需求意愿;以应得原则来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应将成员身份界定给对集体经济组织最有贡献的人,映射至成员身份界定即要求权利义务标准;从平等原则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即所有想要或可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平等地分配给所有想成为或可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映射至成员身份界定即考虑界定群体的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
按照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标准则不应该由政府制定,只需要由村集体以合法程序界定成员身份即可,映射至成员身份界定即程序性标准。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分析框架,如图1。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文本来源

本文研究对象主要为地方政府公开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条例)。在百度文库、地方政府官网检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等关键词得到规范性政策文件63份,经过筛选剔除重复地区文本后,得到研究文本61份,从时间上看,文本分布在2014—2024年,从空间上看,该研究文本覆盖全国河南、河北、江西、湖南等20个省份,包含61个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2  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政策文本量化分析法。该方法的基础是质性研究的扎根方法和文献计量法,用于揭示政策主题与目标、政策主体的合作形式、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特点、政策体系的结构与演进等。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内容制定是复杂的过程,与扎根理论基于质性研究的内容提炼、解读、规律总结的过程相适应;另一方面,通过Nvivo12软件对61份政策文本进行文本编码与词频分析,借助数理统计的方式反映较为抽象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以便于总结其规律与特征。另外,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弥补政策文本量化的不足。

3.3  研究过程

3.3.1 开放式编码及初始范畴

开放式编码是将资料分解、检视、比较、概念化和范畴化的过程。将随机选择的55份政策文本导入Nvivo12软件,对其中与界定标准具有相关性的原始词句分类贴标签概念化,通过剔除重复、合并同义、聚类分析等方法得到20个初始范畴,开放式编码及初始范畴如表1所示。

3.3.2 主轴编码及主范畴

主轴编码是将开放性范畴整合成连贯主轴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按照因果、功能、情境、结构等逻辑关系,提取具有统揽作用的主范畴。根据主轴编码的规则,从初始范畴中整合归纳出4个主范畴,主轴编码及主范畴如表2所示。


3.3.3 选择性编码及模型构建

选择性编码即核心编码,是从已经形成的概念类属中概括出能够涵盖全部类属的核心范畴。根据对4个主范畴比对分析,将其分别编入不同标准与不同群体2个核心范畴。选择性编码与核心范畴如表3

3.3.4 理论饱和度检验

为保证研究的信度,对余下的6份研究文本再次进行开放式编码、主轴编码及选择性编码用以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检验未发现频繁出现的新概念及新范畴,可见本文编码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理论饱和度良好。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实证研究:

现状、形成逻辑与不足

4.1  不同群体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现状
通过对研究文本的整理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作用于不同群体,这些群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般性群体与特殊性群体,因此本文从两类不同群体出发探讨成员身份界定的标准。
4.1.1 一般性群体
一般性群体指在实践中对该类群体的身份界定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普适性界定原则且文本中普遍提及,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群体,一般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一般性群体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如表4。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成员的认定范围一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原本的成员及其衍生人口。不同标准在原始取得群体的分布为:户籍+多重标准(42.62%),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26.23%),户籍+权利义务标准(19.67%),户籍+常住户标准(6.56%),单一户籍标准(3.28%)。由此可见,户籍+多重标准在原始取得成员的身份界定中使用最多,如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规定原始取得的成员为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权,户口未迁出且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综合考虑了户籍、权利义务、常住户等因素。
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成员一般包括依法收养、依法婚姻、政策性移民三类,这些成员通常为外部人员,原本来自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非集体经济组织。一是不同标准在依法收养群体的分布为: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78.69%),户籍+多重标准(14.75%),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1.64%)。研究文本多以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界定依法收养成员身份,如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不同标准在依法婚姻群体的分布为: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65.57%),户籍+多重标准(26.23%),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4.92%)。依法婚姻取得成员身份多采用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有部分地区对该类成员提出了长期居住、生产生活等辅助标准,如重庆市城口县规定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是不同标准在政策性移民群体的分布为:户籍+多重标准(39.34%),单一户籍标准(37.70%),户籍+社会保障标准(3.28%),户籍+常住户标准(3.28%),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3.28%),程序性标准(1.64%)。研究文本对政策性移民群体多采用户籍+多重标准或单一户籍标准界定其成员身份,如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则规定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山东省聊城茌平区规定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即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取得。申请取得成员一般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人员或原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丧失本集体成员身份后又重新申请加入的人员。涉及申请取得成员的身份界定基本采用程序性标准(83.61%),如河北省承德市营子区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4.1.2 特殊性群体
特殊性群体指在相关法律中具有特定规范,其界定标准达成了一定共识的群体,如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公务员等,或因其本身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未形成一套规范的普适性界定原则,但在现实中切实存在,界定标准受社会文化、风土人情等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的群体,如外嫁女、赘婿等,特殊性群体通常由一般性群体衍生而来。结合现行法律政策与研究文本统计,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的成员身份界定存在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标准体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其成员身份均保留,公职人员基本被认为失去集体成员身份,因此本文对以上群体不做赘述,特殊性群体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如表5。
外嫁女。不同标准在外嫁女群体的分布为:户籍+多重标准(24.59%),单一户籍标准(19.67%),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14.75%),丧失成员资格(13.11%),户籍+权利义务标准(9.84%),户籍+社会保障标准(6.56%),程序性标准(6.56%),户籍+常住户标准(3.28%)。外嫁女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多采用户籍+多重标准或单一户籍标准。存在部分地区认为生产生活关系不在本集体的丧失本集体成员身份,如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规定:因结婚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于户籍不在本集体,外出务工的外嫁女多保留其成员身份。如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村,出嫁或入赘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本村村民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赘婿。不同标准在赘婿群体的分布为:户籍+多重标准(18.03%),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9.84%),单一户籍标准(8.20%),程序性标准(6.56%),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4.9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3.28%),户籍+社会保障标准(1.64%),户籍+常住户标准(1.64%)。赘婿群体多采用户籍+多重标准,如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规定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的,能否取得其妻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离异丧偶妇女。不同标准在离异丧偶妇女群体的分布为:单一户籍标准(32.79%),户籍+常住户标准(18.03%),户籍+多重标准(16.39%),丧失成员资格(8.20%),户籍+权利义务标准(6.56%),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4.92%),程序性标准(4.92%),户籍+社会保障标准(3.28%)。离异丧偶妇女群体身份界定多采用单一户籍标准,此外,部分地区认为离异丧偶妇女若再婚、户籍迁出或生产生活关系不在本集体的原则上丧失本集体成员资格。如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规定与本村人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及离婚或丧偶后已再婚,或虽未再婚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户籍应迁未迁人员则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不同标准在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群体的分布为: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16.39%),单一户籍标准(11.48%),程序性标准(4.92%)。界定外出经商务工群体较常使用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如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规定对务工经商、购房、就学参军、投靠子女等,将户籍关系迁出的原本村(社区)人员及其子女保留其成员身份。
农转非群体。一般分为政策性农转非群体与自发性农转非群体。政策性农转非群体指因土地征收、城镇化综合改革等政策性因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群体。一是不同标准在政策性农转非群体的分布为: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24.59%),单一户籍标准(4.92%),户籍+多重标准(3.28%),户籍+常住户标准(1.64%),程序性标准(1.64%)。政策性农转非群体的成员身份通常予以保留,如重庆市城口县规定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农转非后的人员,除土地外仍享有集体其他资产权益,其成员身份应予保留。二是自发性农转非群体指因成员购房、务工、上学等主观因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群体,不同标准在自发性农转非群体的分布为:不考虑户籍的其他标准(14.75%),程序性标准(8.20%),丧失成员资格(9.84%),户籍+权利义务标准(1.64%),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标准(1.64%)。自发性农转非中部分群体与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群体存在重叠,因经商务工等情况农转非的,通常对其成员身份予以保留,对纳入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员则认为其丧失成员资格,如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规定取得城镇居民户口,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丧失本集体成员资格。
   4.2 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形成逻辑
根据编码结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相关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6,其中,案例数指涉及该标准的研究文本份数,其占比为案例数与研究文本总数之比;参考点指研究文本中涉及该标准的条例数,其占比为参考点数与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总条例数之比。政策文本的词频分析能够有效反映文本内容的侧重点,从而剖析标准的形成逻辑。从编码词频分析中过滤掉没有实际意义的词,如“以下”“以上”等,导出过滤后的词语云图(图2)。词语越接近中心、字体越大表示其词频越高,反之,则词频越低。根据表6与图2发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形成逻辑包括以下4个方面。
4.2.1 法律政策是依据
法律政策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形成的依据。标准形成优先遵循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优先级高于行政规范。由“政策”“合法”“法律”等词可以看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是根据法律与政策规范形成的,而涉及法律法规的词频高于“政策”说明地方政府在制定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时优先考虑满足法律法规,其次满足已有的行政制度,符合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本规律。
4.2.2 家户制和共同体利益是基础
家户制和共同体利益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形成的基础。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通过“户口”“户籍”的词频可以看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重点围绕户口在本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户籍因素的界定标准类型很多,且占比均超过20%,单一户籍标准在成员身份界定中占有较高比重,说明“户籍”仍然是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且常与其他标准合并考量。
共同体以自然关系为基础,反映了依存的关系特征;社会以利益关系为基础,充斥着冲突的关系特征。由“本村”“关系”“收养”“婚姻”等词可以看出,成员身份界定重点围绕与本集体或本集体成员具有一定身份关联的成员进行,在研究文本中“户口”“生活”等涉及成员与集体关联的词,以及“生产”“土地”等涉及权利义务的词较多,而涉及成员权益保障的词如“保障”“权益”较少。说明地方政府在制定标准时强调成员与集体的历史关联程度及权利义务的对等,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4.2.3 社会保障功能是本质
社会保障功能是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也应符合这一属性要求。研究文本中包含这一属性的词如“保障”“保留”等占比不高,社会保障功能的体现较为内化,但其依旧是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本质。
4.2.4 成员自治是程序
成员自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形成的必要程序,也是组成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必要环节。由表6可知程序性标准的占比达到了98.36%,说明其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空间较大。根据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理论”,“自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一资源合理分配的必要环节,但该标准应用不当也可能导致“多人暴政”,造成侵犯个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况出现。
   4.3  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不足
  4.3.1 过分考量户籍标准阻碍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发
根据实证结果,过分强调户籍标准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发展,同时可能侵犯部分成员的基本权益。户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特殊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近年来,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带来大量人口流动推动了户籍的迁移,农村人口流入城镇,农业户籍迁入城镇,但这部分人口在城镇未必能获得稳定的收入,仍需农村集体生产资料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同时,部分成员为保住成员权益而减少户籍迁移与人口流动,也有碍户籍制度改革深化与城镇化发展进程。
4.3.2 被广泛考量的常住户与权利义务标准适用性低
实证发现,户籍+常住户标准与户籍+权利义务标准使用比例分别为57.38%、37.70%,基于新型城镇化战略背景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在此基础上界定成员身份,要求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产生活关系难以实现,故该两类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不高。
4.3.3 部分界定标准与法规政策不协调
第一,部分地区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存在不协调,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规定离婚、丧偶妇女(户口在原集体)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不再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二,部分地区对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员认定丧失成员资格,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与农民收入结构优化。一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必然趋势,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在城市长久定居,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最终的归宿还是农村,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判定成员资格丧失成为农民追求工资性收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鼓励人才返乡创业、就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员丧失资格意味着丧失集体成员权,阻碍人力资源向农业部门的回流。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厘定思路

不同的农民集体,有不同的历史脉络、经济条件、地缘特点以及宗族构成,造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因素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而成员身份界定矛盾高发决定了界定标准厘定的必要性。实证分析显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形成逻辑为: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家户制与共同体利益为基础,社会保障为本质,村民自治为程序;同时存在过分考量户籍标准阻碍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发展,被广泛考量的常住户与权利义务标准适用性低,部分界定标准与法规政策不协调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基础、形成逻辑与不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提出厘定思路。

遵循平等原则。在乡村实践中,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与陈旧观念影响等,村民往往会对部分群体设置限制性条件,如外嫁女、赘婿、外来户等,损害基本公民权利和财产权益,因此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厘定应避免群体歧视,遵循分配平等、社会平等的原则。

优先考虑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功能是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因此,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厘定应把社会保障标准优先级放在第一梯队。需要注意的是不宜因农民已办理城镇社会保险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种做法实质上将背离制度正义,强化城乡二元分离歧径。

特定身份关系标准是重要考量因素。特定身份关系往往包含血缘、地缘及相关法定关系,特定身份关系是中国传统乡土治理的一项基本特征,具有深厚的习俗底蕴支撑。以特定身份关系标准进行成员身份界定能够保障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村民自治,由真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居民依法自我治理。

弱化考量户籍标准与权利义务标准。弱化户籍标准衡量顺应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人口流动的趋势,解决了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此外,基于社会正义原则的应得原则,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方能实现公平正义,但实际上享受成员权利并承担成员义务,应当是成员身份确认之后的结果,而非成员身份确认的依据,这一考量因素只适用于对历史成员的界定。

审慎使用自治程序。实践中关于农民集体决议的矛盾多发,后续会引发一系列的执行成本、纠纷解决成本,不符合其降低决策成本的初衷,因此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应当是特殊情况下的便宜程序,应当“一事一授权”,且应以法定的授权程序保证授权的正当性。

因此,在进行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厘定时,应基于平等原则,优先考虑社会保障标准,将特定身份关系标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弱化对户籍及权利义务标准的考量,审慎使用自治程序。一般性群体中初始取得成员一般为历史成员,户籍与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稳定,宜以户籍+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标准界定;法定取得成员存在法定身份关系,宜以社会保障+特定身份关系标准界定;情况极特殊的申请取得成员应以程序性标准界定。特殊群体主要以社会保障为主,重点结合血缘、地缘及法定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进行考量,标准宜宽不宜严,宜以社会保障+特定身份关系标准界定。此外,由于地方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属于政策规范,当身份界定问题由行政部门调解时能作为调解的基本依据,当成员身份界定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时,政策规范只能作为基本参考,无法作为法律准绳,以往许多法院在处理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时将其归为行政问题不予判定,同时由于中国地域风俗文化差异较大,从国家层面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内容上难以进一步聚焦,因此从省级层面抓紧落实更翔实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法律标准具有必要性。

(注:受公众号排版限制,文中图表、参考文献等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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