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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泰州中院:被行政投诉后重复侵权且妨碍司法遭惩罚性赔偿

 朝九晚九 2025-05-20
——原告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注册淘宝店铺,但店铺名称以公司名义运营。虽然自然人被告主张该店铺与公司被告无关,但考虑公司被告固定向自然人被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且公司被告知悉自然人被告所运营的店铺等,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基于此种“包装、装潢”经过经营者长期、持续、大范围的宣传、使用后,已经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包装、装与对应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联系了起来,外观设计专利即便因到期终止,也不会切断这种对应关系。

3.被告曾经因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原告达成和解,仍重复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此外,公司被告隐匿向自然人被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事实,且对其持有的销售记录消极、拖延提供相关材料,增加了原告维权难度、延长了审理周期,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12民初8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刘晓慧
人民陪审员 周文珍
法官助理
刘军
书记员
朱丹彤

当事人

原告: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守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平,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17128818号“比泽尔”、第17128806号“图片”、第3664013号“图片”、第818711号“图片”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侵害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停止帮助其他企业侵害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7万元,被告周某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承担);
五、驳回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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