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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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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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守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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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17128818号“比泽尔”、第17128806号“ ”、第3664013号“ ”、第818711号“ ”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侵害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停止帮助其他企业侵害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7万元,被告周某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承担);五、驳回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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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