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张民、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11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十)关于金利公司是否应向张民返还保证金400万元的问题。 金利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烂尾,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具备返还的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该40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而就案涉工程,中太公司已经撤场,双方已经终止合作,且合同中并没有工程未完工则该款项不予退还的约定。故对于该履约保证金,金利公司应当返还。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金利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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