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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网·法逸斋评案

 roman_yang 2006-04-30
法逸斋评案之十三
科学技术下的伦理困境
——有关孩子m问题的案件评论
法逸斋主人

  世界上有许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但是对于因为生物技术而导致的伦理困境,人们可能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而且在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情感伦理有没有变化的可能,这本身也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1987年,斯特恩夫妇诉玛丽·贝丝·怀特海关于孩子M监护权一案,就反映了人类伦理与科学技术冲突的现状。

一、案件背景

  1985年2月5日,理查德·怀特海夫妇与威廉·斯特恩在美国纽约不育中心签署了一项代为生育的协议,协议规定,由大夫将斯特恩的精子注入怀特海的妻子玛丽·贝丝·怀特海子宫内,将来因此而出生的孩子,属于斯特恩夫妇,怀特海夫妇与孩子不存在任何伦理和法律上的关系,怀特海夫人在将一个活的婴儿交给斯特恩时,有权从斯特恩手中取得一万美元——协议表明这笔钱不是“终结父母权利的费用,也不是因同意交出孩子由别人收养的交易费”。斯特恩太太伊丽莎白·斯特恩并没有参与此协议,协议也仅仅将她作为斯特恩的妻子,按照协议,如果威廉在孩子出生之前死亡,孩子将由伊丽莎白收养。

  1986年3月27日,怀特海夫人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萨拉·伊丽莎白·怀特海,她把孩子从医院带回家,并且拒绝领取那10000美元。3月30日,斯特恩夫妇将孩子抱回自己家。31日,孩子回到怀特海家。随后不久,玛丽告诉斯特恩夫妇她永远都不能放弃自己做母亲的权利,她绝不让孩子离开她。于是,斯特恩夫妇聘请了律师将本案提交法庭解决,试图通过诉讼途径确保自己在协议中获得的权利。当警察要将孩子带走的时候,怀特海夫人出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警察只好离开,当警察办好手续再回来时,怀特海夫人已经让丈夫带着孩子出去躲避了。

  1987年1月5日,案件开庭审判,在此之前,法庭已经指定了一名代表保护“孩子M”(即指斯特恩给孩子取的名字“梅丽莎”)的利益,并且授予斯特恩夫妇以临时监护权。在法庭的激烈辩论之后,法官宣布休庭,1987年3月31日,法庭宣判终止玛丽·贝丝·怀特海的母亲权利,斯特恩先生正式成为孩子的父亲,同时,伊丽莎白·斯特恩将孩子收养为女儿。1988年2月2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决,州法院认为怀特海夫妇与斯特恩签署的协议无效,判决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威廉·斯特恩,恢复玛丽·贝丝·怀特海的母亲权,有经常探视的权利,同时取消伊丽莎白的收养权。

二、科学技术下的伦理困境

  本案在事实上十分简单,复杂的是借腹生子带来的伦理困惑。这些伦理困惑带给人们的思考常常不是用一个简单的道德判断就可以解决的,它所引发的是一个在现代生育技术之下,如何解决非自然生育与传统伦理之间的矛盾问题,而且这些矛盾同时也隐含了人类有没有能力解决技术导致的非自然状况。就本案而言,至少包含了在生育技术面前,人类有以下困惑:

  1、借腹生子协议是否符合人类的情感习惯

  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在于斯特恩与怀特海夫妇的借腹生子协议,斯特恩借助了现代生育技术用自己的精子与怀特海夫人产生了一个受精卵,她在怀特海夫人的子宫中发育并且最终由怀特海夫人生育,出生以后的孩子当然具有斯特恩先生的遗传特性,同时她毫无疑问地也具有她母亲的一些遗传特性。斯特恩和玛丽都对这个孩子具有强烈的来自于人类本能的血缘之爱,从一般的人类情感上来说,这无可非议,而且表明他们的正常情感没有受到协议的玷污。但是,这个孩子无论是根据协议还是根据法律都无法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一起生活,因为她的亲生父母来自两个合法婚姻,他们不可能结合,因此小梅丽莎只能在父亲或者母亲的家里长大,对于梅丽莎来说,这样的家庭结构不但奇怪,而且痛苦——如果将来她明白了这一切——她必将明白这一切。随着年龄的增长,她会知道她自己不是爱的产物,而是钱的产物;她会知道,她的父母原本素昧平生,只是因为她的存在,他们才勉强成为熟人,而且是那种内心根本不愿意见面的熟人;她会知道,现在的妈妈只是叫做妈妈而已,她甚至无权继承这个妈妈的任何遗产;她还会知道,她的亲生母亲只是可以来看她,她不能像任何其他孩子一样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这种不完整不是因为无奈,而完全是因为人为;她还会知道,她跟别的家庭离异孩子不一样,那些孩子也是双亲离异,但是他们至少还是因为爱才来到这个世界,只有她完全是因为一个荒唐的念头才来到这个世界,她是否会认为自己实际上跟这个世界没有什么关系,她是否会认为自己只是这个世界的异种?

  至少从现有的伦理以及人类的情感习惯而言,借腹生子协议严重地破坏了人类的情感习惯。由于人类现有的生活习惯是大部分人都是在一个婚姻状态下生活,一般而言,孩子是因为婚姻而产生的,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类的情感习惯与情感本能是一致的。当人类的情感习惯与情感本能一致的时候,人类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痛苦,而尽可能地增进幸福,尽管在对幸福的追求过程中,人们由于种种自然的原因导致某些家庭解体,给孩子带来痛苦,但这至少是人们在结婚时无法预见的,因为没有人会为了将来的离婚而结婚,离婚一般情况下都是因为实在没有办法了,因此他们给孩子带来的痛苦是不得已,可以原谅的,也是不完美的人类在追求幸福的旅途上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可是,借腹生子协议将给孩子带来的痛苦如果说依靠协议消除的话,那么这份协议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制造谎言,斯特恩夫妇必须隐瞒梅丽莎真实的血缘状况,他们必须让梅丽莎不知道她还有一个为她魂牵梦绕的真实的妈妈,而且他们必须防范任何泄露秘密的可能,一旦泄露秘密,梅丽莎对父母的情感必将受到严重打击。无论是斯特恩还是怀特海夫妇在他们签署协议时,他们根本没有考虑过将来的孩子在情感上可能出现怎样的痛苦——而这一切原本应该在他们考虑之列,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作为人的基本义务。他们本应当考虑的情况却没有考虑,可以预见而不去防范的情况却完全因为那10000元钱蒙蔽了正常的感觉而发生。这恐怕是所有其他人可资借鉴的一个事实。我想分析到这里,我们完全可以说借腹生子协议破坏人类的正常情感,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最后否定了协议的有效性符合人类的情感,符合人性的基本状况。

  2、生育技术:有限的发展还是无限的发展

  现代生育技术是近两百年来,人类对科学技术的追求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可是这些技术在它们刚刚出现的时候,在伦理价值上,并没有得到人们认真而严肃地对待。如果说一开始人们只是为了拥有正常的生育能力而使用这些技术,那么人们是否意识到生育技术涉及到的人并不仅仅限于要求生育者本身。

  人的生育现象来自于人的本能,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本能,否则与动物无异。人之所以为人而区别于一般的动物,并且能够组织成社会,那是因为人身上还存在着虽然可怜但至少还有一点的理性能力。伊安·巴伯说:“在人追求真理、关注道德价值、承认普遍义务方面——最重要的是,在人与上帝的关系方面——人是独一无二的。”[1] 巴伯是美国著名的物理学家,他在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上的认识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他在这段话里,真正想说明的并不是人类作为一种创造物的类本能(马斯洛语),而是想表明人类有对自己的行为反省的能力,道德价值、普遍义务、以及真理都是人类理性以及超理性能力的反映。因此,人类毫无疑问有义务反思生育除了本能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含义?换句话说,任何一个人有没有权利仅仅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育,这里说的需要是指为了一种自私并且有可能导致他人痛苦的欲求。一个渴望做母亲的女人可不可以仅仅为了满足做母亲的欲望而生育?一个渴望做父亲的男人可不可以仅仅为了过父瘾,甚至仅仅为了满足性欲而导致性伴侣的生育?有人也许会说我这样的疑问太苛刻了,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担当能力而给孩子造成痛苦,甚至灾难的父母比比皆是,我甚至根本无需举出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无数的精神病案例已经说明了一切。因此,我们不得不讨论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准备做父亲或者做母亲的人,他或者她有没有考虑过自己能不能给未来将要出生的孩子带来真正的幸福,如果他们不考虑这个问题,就是不负责任的生育,因为他们生育的结果是创造一个生命,准确地讲是将有另外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出生和成长,关键是这个人跟任何人一样有权利获得其成长所需要的、追求幸福所需要的一切支持,而这种支持最初甚至最终都将来自于其父母,我在这里将最初和最终并列处理是因为有的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来自父母的爱,而且这种爱的缺乏导致他们一生痛苦。而且,由于人们对爱的理解千差万别,一个人对于父母是否给了自己足够的爱必须从父母本身的条件来获得解释,也就是说,也许一个富裕而有知识的家庭给予孩子的爱与一个贫寒而缺乏知识的家庭给予孩子的爱,在结果上是不同的,但是,鉴定是否付出爱有一个最简单的方法,那就是在一个家庭的现有能力范围内是否因为帮助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尽了自己的义务,如果没有,那么他们的生育就是不负责任的。

  如果在上述问题上,人们能够达成共识,那么对待生育技术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就很清楚了。如果一个人没有生育能力,而且通过现有的医学技术也不可能获得正常的生育能力,那么他可以去收养弃婴,但是不能通过借腹生子的技术生育孩子——因为她(他)必须考虑孩子将来的生活,否则,将来孩子的所有痛苦如果来源于自己的出生,该由谁来承担?(我不想在本文讨论如何这个解决问题,否则离题太远。)因此,对于生育技术本身,我们只能让它作有限的发展而不是无限的发展。科学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但是当它成为人类生存方式的一项工具的时候,它要么助善事一臂之力,要么助纣为虐。如果人类还希望生存下去,那么让技术为人类的幸福助一臂之力就是技术的最终目的,如果技术的发展完全挣脱人类道德伦理的控制而自行其是,它必然将人类带往毁灭的穷途。正如海德格尔指出的:“技术的本质不是机器、生产、自动化、或者生产线,而是人类意愿将生命本质本身交给技术制成品。”[2] 他在这段话里,指出了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就是技术本身尽管无善恶,但是技术会将人异化,因此而导致人类利用技术以后的可怕局面,在这一点上,克隆一类的基因技术最能够反映这个“世界图景”(海德格尔语)。当海德格尔说这些话的时候,生育技术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发展,如果他或者看到后来的生育技术甚至像克隆这样的基因技术,他可能会完全失语。

  3、合法外衣下的罪恶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允许人们使用生育技术获得孩子,因此,人们在通过这些技术获得孩子的时候,他们很少考虑这些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所谓真实合法性是指立法所保护的行为对于所有人来讲是否符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仅仅符合一部分人的权利。比如,法律认为一个人没有生育能力是痛苦的,所以应当以一切手段满足他为人父母的欲求,但是法律显然没有很好地考虑这样情况下出生的孩子未来的权利,因此法律在这件事情上是幼稚的——而这种幼稚是不应该的,因为它本可以避免。通过生育技术生育的孩子不是人类自然出生的孩子,这些技术本身不仅仅是反人性的,而且在终极意义上说是反人道的,如果说孩子的幸福可以通过父母的有效隐瞒而获得保障,那么由于谎言而产生的幸福绝不是真实的幸福,恶树绝无可能产善果。而且谁能够保证谎言不会被戳穿?如果说法律认为不给父母以生育的可能是不人道的,那么让孩子去承受可能性极大的痛苦比这样的不人道更加不人道,前者来自自然,那是因为无奈,而后者的不人道却完全是人为的,那么哪一种更不人道应当说早已昭然若揭。就像斯特恩与怀特海夫妇签署的协议,他们在一个合法的背景下来经营这种貌似合理的生意,人们认可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还没有看到未来的悲剧,而人类原本具有预见这种悲剧的最低能力——只要他们能够设身处地就够了,能够预见而反其道行之,这说明了什么?这不仅仅说明人类根深蒂固的短视,更加充分地说明人类对自己贪欲的放任,以及人类本性深处的不负责任甚至残忍。尤其让人深恶的是,法律居然赋予这样的行为以合法性依据,那些不育中心之类的医疗机构打着人道的幌子,赚着未来孩子们痛苦以及情感混乱带来的钱。如果这样的法律不改变,我们总有一天会让我们那些似是而非的后代承受无穷的苦难——因为克隆技术还有其他更加可怕的技术已经在等待着我们。

三、结语:谁之过——科学还是伦理?

  德国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经说过:“真正的科学是这样一种知识:它包含着关于知识的方法和界限的认识。但是,如果对科学成果的信念仅仅出于这些成果本身而丝毫不涉及这些成果由之获得的方法,那么,如此形成的迷信就取代了真正的信念。”[3] 因此,纯粹感性地接受科学成果跟科学本身实际上根本没有关系,科学存在着两部分内容,即其精神层面的内容和物质层面的内容,对于知识本身的追求属于科学精神范畴,而科学技术的成果则显然是其物质性内容,对于技术本身的迷恋就是卢卡奇所谓的物化,它与马克思说的异化在本质上都是相通的,也就是雅斯贝尔斯所谓的迷信。因此,如果说生育技术给我们的伦理带来颠覆性的困境,那不是由于技术本身的缘故,更不是科学的缘故,而是因为人类自身没有对技术进行有效地甄别和取舍。如果说在生育技术与现代伦理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从人性本身来说是必然的,人们可以借助这种冲突更加清晰地把握人性,人类可以通过对伦理本身的反思获得正解。我在本文的开头已经说过有些伦理道德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伦理道德都会变化,确切地说,那些基于人性本身的道德伦理如爱、善良、诚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都是亘古不变的,因为,这些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们是人类社会的底线伦理,取消这些伦理道德将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重要性在于它给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安全感,给尚未成年的孩子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这种保障并不仅仅是物质性的,同时更是精神性的,人类必须明白,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父母有义务帮助他们追求幸福。当人类的技术发展到将要或者已经在破坏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那么应该修正的不是伦理道德本身,而是人类使用这些技术的限度。科学本身也许确实没有错,可是使用不当必将导致错误甚至无法弥补的罪恶和悲剧。

  人类近两百年的历史按照韦伯的说法是袪魅的历史,也就是说人类通过科学的发展不断打破各种禁忌,可是在这些被打破的禁忌中,并没有多少人真正认真地思考过是否所有被打破的禁忌都是必须的,这些被打破的禁忌中有没有属于人们轻率抛弃的东西?比如科学的发展使得许多人不再信仰宗教,可是信仰需求本属于人类的本能,不信仰宗教以后,人们有没有试图获得新的信仰,信仰的基本特性是它的终极性,即保罗·蒂利希所谓的终极关切,没有了信仰的人类还能维持底线的自律吗?有的人说我信仰科学,那么科学的终极性在哪里?信仰一个非终极性的价值能否给自己解决生命本身的困惑?可以说人类没有一个终极性的信仰,就不可能对于日新月异的变化有一个以不变应万变的清醒把握,生育技术以及正在如火如荼的基因技术在没有终极信仰的人群里,能否得到一个清醒的判断?

  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在与池田大作的对话中说道:“迄今为止,人的伦理行为的水准一直很低,丝毫没有提高。但是,技术成就的水准却急剧上升,其发展速度比有记录可查的任何时代都快。结果是技术和伦理之间的鸿沟空前增大。这不仅是可耻的,甚至也是致命的。”[4] 汤因比先生已经作古了,可是他留下的思考依然犹萦在耳,如果我们在技术导致的人类情感以及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的异化中不能自拔的话,如果我们不把自然的创造视为一种神圣的信念的话,如果在我们的心中不再存有庄严,甚至毫无禁忌的话,人类社会终将走上玩火自焚的死路。如果人类意识不到这一点,那么所谓“诗意地安居在这个世界”将不但不会成为现实,它还会成为对人类最巨大的嘲讽。偷食禁果换来的将是逐出伊甸园的恶果。

  但愿玛丽·贝丝·怀特海的教训已经足够让我们警醒——不受限制的生育技术除了给人类制造灾难,不会有任何正面的积极作用。

  2000/12/14

  [1] 参见:[美]伊安·巴伯 著 阮炜 等译《宗教与科学》第457页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3年5月第一版

  [2]转引自:[荷兰]舒尔曼 著 李小兵 等译 《技术时代与人类未来》 第142页 东方出版社 1995年10月第一版

  [3] 参见:[德]雅斯贝尔斯 著 王德峰 译 《时代的精神状况》第129页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1月 第一版

  [4] 参见:[英、日]汤因比、池田大作 著 旬春生 等译《展望二十一世纪》第432页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85年11月北京第一版
 

  背景

有关孩子M的问题

  原告:威廉·斯特恩和伊丽莎白·斯特恩
  被告:玛丽·贝丝·怀特海
  原告诉称:根据怀特海与威廉·斯特恩在怀孕之前所订立的“代孕协议”,怀特海应交出通过斯特恩的精子  进行人工授精而生出的孩子。
  主要辩护律师:哈洛德·卡西迪和兰迪·沃尔夫
  主要起诉人:弗兰克·多纳休和盖里·斯科洛夫
  法官:罗伯特·克里福德,玛丽·L·盖里勃迪,阿兰·B·汉德勒,丹尼尔·奥霍恩,斯图尔特·G·波洛克  ,盖里·S·斯坦因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伯特·N·韦兰茨
  地点:新泽西州,特伦顿
  审判时间:1988年2月3日
  判决结果:法庭终止了玛丽·贝丝·怀特海做母亲的权利,授予伊丽莎白·斯特恩收养威廉·斯特恩和怀特  海的女儿的权利。1988年2月2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部分推翻了这一裁决。它恢复了怀特海的母亲权利  ,取消了伊丽莎白·斯特恩的收养权,并赋予威廉·斯特恩对婴儿的监护权。

  这是第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因“生育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纠结在一起的审判。

  梅丽莎·斯特恩的小生命起始于一份协议,这份协议于1985年2月5日在诺尔·斯恩的纽约不育中心签署。当天,理查德·怀特海同意医生将威廉·斯特恩的精子注入了他的妻子玛丽·贝丝·怀特海的子宫中。这个过程叫作“人工授精”。另外,因为玛丽·贝丝·怀特海所生的任何一个孩子在法律上也都将是她丈夫的孩子,所以理查德·怀特海同意让出他的监护权和父亲权利。

  玛丽·贝丝·怀特海也同意不与孩子存在一种“母子关系”,她也将她作母亲的权利交给威廉·斯特恩。

  斯特恩同意支付1万美元给怀特海。他们的协议称,这笔费用并不是“终结父母权利的费用,也不是因同意交出孩子由别人收养交换所得。”但是,只有当怀特海交给斯特恩一个活婴儿时这笔钱才会转手。并且,斯特恩支付给诺尔·基恩1万美元,由他安排双方的协议签订。

  斯特恩的妻子伊丽莎白并没有参与这个协议。协议也仅仅把她视为斯特恩的妻子。如果威廉在孩子出生之前去世,那么按照协议,伊丽莎白将收养孩子。

  孩子出生了

  事情并未照计划发展。1986年3月27日,怀特海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为“萨拉·伊拉莎白·怀特海”。她把她带回了家,并拒绝领取那1万美元。在复活节,即3月30日,斯特恩夫妇将婴儿抱回了自己家。31日,婴儿又回到了怀特海家。在四月份的第二周,玛丽·贝丝·怀特海告诉斯特恩夫妇说,她将永远不能放弃她的女儿。斯特恩夫妇雇请了律师盖里·斯科洛夫来保护他们在协议中的权利。

  警察赶来要将“梅丽莎·伊丽莎白·斯特恩”从怀特海的照看下带走,但当看到“萨拉·伊丽莎白·怀特海”的出生证明时,他们离开了。当警察又返回来时,怀特海将她的女儿通过一扇开着的窗户交给了她丈夫,让他快跑去躲避一下。

  审判开始

  审判开始于1987年1月5日。那时,法庭已经指定了一名代表保护“孩子M”(代表梅丽莎)的权益。法庭授予斯特恩夫妇临时监护权。法官已经下令禁止怀特海给婴儿哺乳,但她可以作短暂而受到监督的探视。

  律师斯科洛夫说,等待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将生命当作赠品的承诺是否应得到实现。”他称,伊丽莎白·斯特恩患有多发性硬化病,这使得她“实际上是不育的……因为如果她要生小孩,那么就必须冒极大的健康风险。”

  怀特海的律师哈洛德·卡西迪说,斯特恩夫妇不想自己生孩子的原因是斯特恩夫人不想因怀孕而中断她的职业。他说,她的多发性硬化病是很轻微的,仅仅在这起诉讼开始之后医生才诊断出。卡西迪最后总结说:“我们之所以来到这里,不是因为贝特西·斯特恩不育,而是因为有一位妇女站出来说有些东西是钱所买不到的。”

  孩子由谁来维护

  斯科洛夫声称,对婴儿最有利的解决办法就是斯特恩夫妇拥有监护权。孩子M的代表人洛琳·阿布拉汉当庭阐述了她自己的意见。她告诉法庭,她已经依据三位专家的意见得出结论,斯特恩夫妇应保有孩子M的监护权,而怀特海不应前往探视。专家们随后证实了这个说法,并提到了那份协议,孩子M的“最佳权益”以及玛丽·贝丝·怀特海作为一名母亲的品质。

  “依照这些标准,我们都是不称职的母亲”

  在法庭外面,121名知名妇女正在举行抗议活动。她们不同意专家们的意见,即在婴儿出生后不久,怀特海携孩子M逃往佛罗里达州的举动证明她是一名“不称职的”母亲。1987年3月12日,她们发表了一份题为“依照这些标准,我们全是不称职的母亲”的声明,论证说怀特海的行为不一定要十全十美才能留住她的孩子。

  最后,卡西迪警告说,一份同意斯特恩夫妇意见的决议将会使富人得以剥削穷人,因为富人们可以花钱让穷人替他们生儿育女。他说,“那将永远会是清洁工的妻子为儿科医生生儿育女。”然而,在1987年3月31日,法庭宣布了它的裁决:“终止被告玛丽·贝丝·怀特海的母亲权利。斯特恩先生正式成为梅丽莎·斯特恩的父亲。”接着,在法官室中,伊丽莎白·斯特恩将孩子M收养为女儿。

  围绕孩子M的争论

  孩子M案给公众提示了三个主要问题。妇女应该被允许参与像孩子M案中那样的“代孕”协议吗?对于他们的孩子,亲生父母应当不仅负有同等责任而且还享有同等权利吗?允许一位妇女为另一对夫妇生孩子的行为会导致富人出钱让穷人为他们生儿育女的后果吗?当这些问题都未得出答案时,在孩子M案结束之后已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在美国各地,代孕行为受到了更加严格的控制。

  驳回判决

  1988年2月2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低级法院的这个裁决。州最高法院认定那份协议是无效的。它取消了伊丽莎白·斯特恩对孩子M的收养,恢复了怀特海的母亲权利。法官们一致同意了这个判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伯特·N·韦兰茨在法庭意见中写道:

  我们不知道,也不能设想在任何其他的案例中,一位十分称职的母亲会被希望交出她的新生婴儿,也许是永远交出,并且然后说她是一位坏母亲,因为她没有那么做。

  随后,法官们在“生父和生母”之间作了一个分别,“二者被赋予同等的权利。”因为离婚案中父母双方都寻求对孩子的监护权,因此,法官们决定将孩子M的监护权授予威廉·斯特恩,而玛丽·贝丝·怀特海也仍享有对梅丽莎的母亲权利。法庭允许她经常去探视梅丽莎。然而,因为斯特恩夫妇家住新泽西而怀特海住在纽约长岛,所以遵守法庭制定的探视安排对于怀特海来说是有困难的。在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数年后,怀特海在媒体上露了一次面。她说,她准备或者要求法院对允许她探视梅丽莎的斯限作出修改,或者将她家迁到离梅丽莎家稍近的地方。

  转载自《开庭》

  来源:中评网。
  http://www./flsc/flscsy.asp?title=法逸斋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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