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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但证据规则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证据交换的时间必须一致,也没有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必须与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一致。如果出现证据交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的,原则上也不宜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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