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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对于抢劫致死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虽然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办案经验和逻辑分析,系被告人袁某所为的可能性很大,但本案现场没有提取到证实袁某作案的有力客观证据,根据袁某供述提取到的个别证据价值不大,部分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证实被害人的死因、身份、死亡时间的证据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袁某抢劫致死陈某...
另,1956年的刑法草案(草稿)第8条将“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改为行为“在形式上虽然符合本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缺乏社会危害性的,不认为是犯罪。”1979年2月的刑法草案(修订2稿)第8条规定:“行为虽然符合本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探源条款本义,条款适用前提是行为已经...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犯罪”既包括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也包括犯罪预备阶段,既包括已经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也包括意图或将要供犯罪所用而尚未实际使用的财物。因此,我们认为,没收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保持没收处分与犯罪的社会危害...
1“如实供述”,要求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主要是相对于次要而言,对于到案后没有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的,但是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明显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明显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经交代的犯罪数...
扒窃中“公共场所”的认定。酒店的包厢属于“公共场所”吗?酒店属于公共场所,作为酒店部分的大厅、包厢理应属于公共场所。酒店的包厢对社会公众开放,尽管包厢服务人员相对固定,但不影响其公共场所的属性,故陶某在酒店包厢内盗窃属于在公共场所盗窃。尽管在特定的时段包厢内的人员比较特定,但包厢对社会公众是开放的,在包厢窃取他人随身...
“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与认定。二、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认定   (一)“携带”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必须有携带凶器的意图,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意识到了自己携带凶器即可,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必须要求有准备使用的意识,根据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携带凶器盗窃...
2002年1月28日,陆某驾驶小客车途经某市通刘公路幸余加油站路段时,看见前方路面有一团阴影,因车辆灯光不合格,陆某以为是块“油布”,当他减速靠近“油布”时“油布”仍无反应,陆某遂驾车从“油布”上碾过,当车辆行驶了一段路程后,陆某觉得不放心下车查看。经查,所谓“油布”乃是醉酒后躺于路上的许某,被陆某的小客车碾压后因抢救不及时...
如何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据我理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既不同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例如,挪用公款炒股,对一般人来说,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或者是挪用公款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实际生活中,有的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走私、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非法...
单位犯罪中“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正文】    一、案例与问题  犯罪嫌疑单位某公司。但从另外一个层面看,王某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王某行为的承继,则单位的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王某的行为是重要的,如此一来,起积极与重要作用的责任人员,当然是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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