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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前、三在先”原则纳入决策程序民主协商落实民意。在省内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市委、市政府在决定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坚持政治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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