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63 篇文章 |
|
另一方面出现法人以代表权限制为由,否认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危及交易安全。此时若根据第22条第3款规定,以合同仅有盖章而相对人无法证明该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为由,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对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要求显然过高,也不符合《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采用合... 阅45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3-12-31 15:36 |
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答记者问时就提到“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此,相关财产或财... 阅29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3-06-14 10:05 |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计算的保证期间为2年,则该保证期间事实会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 条第3款规定,结合该解释第27条即属“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保证期间的计算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继续按照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计算。 阅7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3-04-07 08:31 |
为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其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 阅7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3-01-16 12:18 |
虽然实践中一些从事应收账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涉及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其内部风险控制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且以向基础交易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及止付通知的形式来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确保应收账款的担保效力,并在确认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及通知债务人止付之后,始办理应收账款质权登记,但是,这种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流程由于缺乏... 阅13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2-11-08 20:43 |
民法典担保解释正式稿在此有微小的修改,将“担保责任履行违约金约定”从无效改为“担保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约定无效并不符合《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任一情况,简单一刀切的规定无效并不妥当,如果违约金超过了担保责... 阅1 转自丁丁猫猫6... 公众公开 22-05-25 10:03 |
建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收取后直接用于归还质权人主债务”条款,并通知次债务人。九、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处理?对于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同时到期的,自不必多论;对于主债权先于应收账款到期的,待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权人可以就应收账款行使质权,主张优先受偿;对于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对次债务人... 阅23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2-05-19 22:24 |
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 阅1 转自风中的兰陵 公众公开 21-06-16 15:37 |
某《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甲方在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甲方的资金本金、按照一般A级份额约定的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则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差额补足则不需... 阅1 转自蜜斯0 公众公开 21-06-03 15:12 |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记名存单和不记名存单;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笔者认为,对于质权人银行来说,有意义的存单分类是本行存单和他行存单。现行法律下,鉴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在接受存单作为债权的质物时,就不得不考虑到存单的到期日,尽可能要求存单与债权到期日为同一日,... 阅1 转自梦回唐朝1... 公众公开 21-05-26 1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