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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逻辑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着眼于刑事司法的需要,对此如何进行司法逻辑之建构?这并不是说存在着两种刑法,而是说“刑法”与《刑法》都不能单独成为刑法,真正的刑法是存在于《刑法》与“刑法”的相...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主观违法要素的展开  (一)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理由  对于为什么必须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井田良教授明确指出:(1)排除一切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如对窃取,如果不考虑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意思这类主观要素,就有可能将错拿他人雨伞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反而有违罪刑法定主义。...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主观违法要素的展开  (一)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理由  对于为什么必须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井田良教授明确指出:(1)排除一切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如对窃取,如果不考虑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意思这类主观要素,就有可能将错拿他人雨伞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反而有违罪刑法定主义。...
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之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之疑问   自1997年刑法为消解传统的“口袋罪”(即投机倒把罪)而设置非法经营罪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一系列司法解[1]和各级人民法院的诸多判决的推动下,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呈不断扩张与异化之势,并演变为新的“口袋罪”,这一点学界已基本...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证明标准在神明裁判和法定证据之后就不再是具有确定性意义的概念,因为人们不可能依据同一证明标准消除证据或事实判断中的意见分歧,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实质上只是对人的主观信念程度的要求而很难发挥标准应有的作用——解决在对证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时发生意见分歧的情况...
如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将量刑情节设定为减少基准刑的情节和增加基准刑的情节,令人困惑的是,同样是罪中情节,有的作为确定基准刑的因素,有的作为调整基准刑的情节,如将“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均作为确定基准刑时考虑的因素,而将犯罪侵害特定的行为对象、犯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
例如,有些学者在定义中明确说推定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而且“涉及两种事实”是推定的“要素”之一,但是又说推定包括“直接推定”,即“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这种推定“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如无罪推定。[34]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教材中,作者虽然没有明言推定都是法律规定,但是在论...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非法口供绝对排除规则和瑕疵口供相对排除规则是直接否定特定类型的非法供述的可采性,翻供印证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
论减轻法定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升格法定刑,也规定了减轻法定刑。本案二被告人并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法院对减轻法定刑的选择以及宣告刑的确定,并无不当。在被告人具有法定刑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时,既可能在选择了减轻的法定刑后,再适用刑法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也可能在选择普通法定刑后,适用刑法关于减轻...
但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程序性上诉依附于实体性上诉,我国对上诉问题的关注也主要集中于实体性上诉,程序性上诉则基本被忽视。但是,并非对于所有的程序性错误,上诉法院都要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并非所有的程序违法都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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