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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仅为610万余元,但该合同显系双方为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签订,根据双此前双方所签厂房买卖合同有关“因应与政府有关单位需要而起草的任何合同,均以此合同为准”约定,并结合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器材公司将前述合同复印件载有合同条款的页面都打上叉号才交给日用品公司等情形,显...
1.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何开勇诉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规避法律行为,因高息借贷行为本身不合法,故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当然无效?结合国家设立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对第二条的正确理解应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买受人不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并登记在先,依法律规定,地上写字楼已视为一并抵押,不能再为B银行设定抵押,故A银行抵押权有效,B银行抵押权无效。虽然A银行在未完成写字楼抵押权登记的情形下,亦可依法对写字楼价款优先受偿,但因B银行已完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故根据《担保法》第54条尤其是《物权法》第199条关于''登记的抵...
一审法院认为,崔丽因主观原因导致贷款不成,不具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支持张山夫妇主动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对于合同提到的20%房价款的违约金,法院未予支持,酌情判令崔丽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崔丽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符合银行的受理条件,致其贷款未获批准,该因素不属于崔丽完全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形,不构成“其他不可抗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既包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也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反之,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
最高法院公报:2014-2015年6个房地产类、 4个工程类案例裁判观点集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房屋买卖纠纷中如何应对“已付款 未登记”的交易模式。然而,民间借贷司解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其实,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下,已经将该模式否定,即:“无权处分+买卖合...
■案号一审:(2009)嘉秀商初字第1093号二审:(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案情】   嘉兴市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2号车间及传达室工程由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厦公司)承建,薛生是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亦系国厦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厦嘉兴分公司系国厦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对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均...
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第二期房款的支付时间予以明确约定,但双方明确约定第二期房款系以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形式支付,由于银行是否批准贷款、贷款审批后何时放款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买受人可以确定的环节在于备齐贷款申请资料,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身条件通过银行的足额贷款审批。当事人约定当贷款不成或银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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