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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裁判规则5条

 lgzlawyer 2017-05-12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借房屋买卖合同之名,掩盖非法目的和意图,实施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了各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1.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何开勇诉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规避法律行为,因高息借贷行为本身不合法,故商品房买卖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6辑 总第90辑


2.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吕某诉张家港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房屋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担保形式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直接以房屋过户的方式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归出借人所有。此种方式对于出借人而言,不仅可以获得借款的高额利息,还可以获得房屋价格上涨的超额利润,由此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其法律关系的实质。若属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2年3月1日


3.以借贷之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吴某诉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以借贷之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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