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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 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热设施...
《民法典》明确:“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地役权形成的三个要素:一是地役权应当由当事人以合同来约定,二是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三是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的权利人并不是必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
越界竹子宜由相邻双方共同受益越界竹子宜由相邻双方共同受益。但竹子显然不同,假如没有邻家土地提供物质及养分支持,竹子母体也不可能在邻家院落产生新的竹子。如杨立新教授曾在对某些典型案件的民法法理评析中指出,土地所有人遇邻地竹木的枝根越界,可以向竹木所有人请求刈除,竹木所有人不按期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可以刈取越界竹木的枝根(...
实践中,开发商与业主关于车位是否签合同、签什么合同,都不是业主所能决定的,往往双方签订的车位合同都是开发商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业主出于车多位少、害怕涨价等因素,有时签订开发商提供的车位合同并非完全情愿,只是在法律关于车位归属规定不明确而自己又需要车位的情况下,无奈选择签订而已,不能据此就推断业主认可了开发商对车位的所有...
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要求卖方张某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原件交原告查看,并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存留复印件交付原告,且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该车位的使用年限同该地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使用年限,买受人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该车位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
梁慧星教授有关居住权的最新解读关于居住权,实际上在物权法的时候就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十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后,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的情况汇报,他的第三部分当中,关于居住权草案第四次稿第十五章做了规定,对于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一直有争论。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仍然有委员...
法国民法规定:居住权消灭基于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合为一人;经过30年期间居住权人未行使权利;居住权的客体全部灭失。具体如下: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至于居住权的消灭,则可做如下考虑:(1)作为居住权标的物的房屋灭失;(2)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混同为一人;(3)依消灭时效...
我国并没有就居住权进行明确定义,只有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居住权作为单独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受占有、使用的权利。”2002年1月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第一次提出为了“切实保护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居住他人住房的权利”,在我国未来...
占有的权利推定,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3条的表述,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主流观点认为,当前占有人的占有推定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仅在当前占有人未作为诉讼当事人,及该推定不能适用或被推翻的情况下,才启动在先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参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借名买房中,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基于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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