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琦律师 IP属地:山东

文章 关注 粉丝 访问 贡献
 
共 15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某某确系为李某甲、文某某等人的事找过相应的关系人,请求予以关照,虽然存在部分关系人否认的情况,但不能据此认定杨某某虚构了事实,结合杨某某的供述、相应关系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杨某某与关系人熟识多年,且社会关系复杂,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某虚构了事实。无罪辩点6: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行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无法...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署了收购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被告人的全部...
最高法答复: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
原审重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在本市朝阳区安达街英海小区做墙体保温,认识了被告人黄钰的父亲,通过被告人黄钰的父亲黄某某,被害人杨超与被告人黄钰认识。后被害人杨超向被告人黄钰借款7万元,其余66.5万元被告人黄钰于2012年2月3日让被害人杨超去她家取钱,被害人杨超来到被告人黄钰家,当听到被告人黄钰只给本金66.5万元,被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