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春律师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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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
直至崔颖上高一时,马某夫妇多方寻找才知道崔颖的下落。现起诉要求确认崔颖与马某夫妇存在亲子关系,并确认崔颖与崔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虽然崔某夫妇抱养崔颖时并未与马某夫妇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未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崔某夫妇已将崔颖抚养至其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且崔颖亦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故对马某...
胡某、俞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仍无和好的迹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胡某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本案中,郭某顺去世时,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由父母继承,未给胎儿保留份额,但是除了房屋以外,被继承人还有其他财产,即郭某顺的存款并未在遗嘱中进行分配,是否属于未给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即按照遗嘱继承人的数量加上胎儿计算人数,确定应当保留的份额,故而确定的...
华伟明与德金公司最初的《合作协议》即由许洪标代表签字,许洪标实际参与德金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徐静娟自称家庭经济事宜均由许洪标包办,因此,华伟明的债务并非与许洪标、徐静娟无关,许洪标在德金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对于华伟明的举债已用于许洪标、徐静娟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作为许洪标与...
经庭审质证,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原告所举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黄永彬无权处理其死后的抚恤金、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所赠与原告张学英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卖房款并不存在,原告所举的公证遗嘱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黄永...
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认可无其他财产争议需法院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一般均等,但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为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经人民...
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王某、张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叶某与刘某离婚,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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