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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患者享有医疗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负有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的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未能行使优生优育选择权,导致畸形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阅1 转自天坛之家 公众公开 20-12-16 20:48 |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阅1 转自贾旭生律师 公众公开 20-12-16 20:48 |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要旨: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必须施行第二次手术进行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 阅174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9-07-09 08:23 |
无讼阅读|因医院过错致抱错初生婴儿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重大误解,属于内容错误中的当事人本身错误,误认他人之子为亲生子而抚养,以至于原告与孙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孙超找到亲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时,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终止,则原告的履行给付应得到返还,而这样的结果是由于被告的过... 阅1861 转11 评0 公众公开 16-10-13 16:05 |
具体到错误出生的核心问题“优生优育选择权”来说,其能否成为一种权利亦有赖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优生优育选择权”客观上无法成为一项可行的对世性的权利,从错误出生的案件事实来看,其直接对应的义务的对象只能是承担产前诊疗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人无从侵害这种所谓的权利,因而其本身无法成为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权利。因... 阅639 转9 评0 公众公开 16-07-29 2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