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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后尚未办理股东身份变更登记时,如果双方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登记股东往往会依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股东知情权,上述三个高院判例,对此都秉持相同的裁判标准,即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以实质要件为基本裁判依据,即股权是否实际转让,而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作为股东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 阅1 转自观点转载 公众公开 23-12-30 17:02 |
采取简明阐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的举证方法,简明阐述证据内容,引导法官在举证过程中阅读证据册,标注重要证据内容信息来提高法官对证据的认知速度;在此过程,当事人可以深度参与,向法官陈述法庭上不能说的、不让说的,以便法官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且当事人亲口说的,法官更容易接受,争取在调解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补充法官要求的... 阅260 转11 评0 公众公开 17-07-10 1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