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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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乙系原告与李某甲之养女,其辩称,被告杨某丙并非李某甲的亲生子女,也未建立收养关系,且未与李某甲实际居住共同生活,故被告杨某丙无权参与分配。被告杨某丙辩称,1981年12月已经与李某甲形成收养关系,曾与原告及李某甲共同居住生活,且李某甲生病住院期间,自己一直在医院照顾他,故对于抚恤金有权分配其应得部分。本案原告杨某某... 阅2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3-11-28 16:40 |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2-09-12 09:47 |
结合刘某家庭客观情况,虽然刘某负有对李某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其独自带领李某生活,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其虽未告知李某房屋出售的事实,但本意是为了让李某享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且其依照市价处置了李某房产,并全部用于李某教育和生活,李某充分享受了房屋出售带来的益处,并未受到损失,故刘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三十五条规定情... 阅49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2-07-23 2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