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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是否有效

 江山BQ 2022-07-23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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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6月,张某与刘某(李某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拆迁安置在李某(未成年)名下的一套安置房按照市价出售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市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居住。

2022年2月,安置房具备过户条件,张某要求李某(现已成年)协助办理过户,李某以合同签订时自己未成年且不知情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表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某应当配合尽快过户,李某表示自己当时未成年,对房屋出售不知情,合同无效,刘某表示因自己独自带李某生活,自己收入有限,李某就读的私立学校教育质量虽好,但费用也偏高,房屋出售后的款项均用于李某教育、生活。

【分歧】监护人刘某出售安置在未成年人李某名下安置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刘某出售安置在未成年人李某名下安置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出售安置在未成年人李某名下安置房的行为不合法,《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首先,刘某出售时并未征得李某同意,其次,安置房登记在未成年人李某名下,买受人张某在购买时未尽到审慎义务,核查拆迁协议中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故李某有权拒绝过户,房屋仍属于李某所有,至于张某的损失由其另行诉讼,由李某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刘某出售安置在未成年人李某名下安置房的行为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刘某作为李某监护人,因家庭收入原因,其收入不足以支撑未成年李某的教育、生活等,故以市价出售李某名下安置房,因出售的款项均用于李某的教育、生活等,并未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所以该处置行为合法,《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某应当配合过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结合刘某家庭客观情况,虽然刘某负有对李某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其独自带领李某生活,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其虽未告知李某房屋出售的事实,但本意是为了让李某享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且其依照市价处置了李某房产,并全部用于李某教育和生活,李某充分享受了房屋出售带来的益处,并未受到损失,故刘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三十五条规定情形,属于为维护李某利益,采取的最有利于李某的原则。

综上,故《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某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协议》配合尽快过户。

转自: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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