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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权利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有观点认为,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普通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免...
注销后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对合伙企业...
清算(清算报告及注销登记)规定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是清算人对清算事务的总结和汇报,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认定,对解散事由出现前未了结事务的处理以及债权债务的结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等等。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清算(清偿顺序)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通过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并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清偿顺...
清算(债权申报)规定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在60日内在报纸公告合伙企业解散事项和债权申报期限,催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产生的日期、性质、数额...
清算(清算人职责)规定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伙企业的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合伙企业的资格,是一项量大且复杂的工作。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解散情形规定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合伙人退伙等原因导致合伙人的人数不再符合上述要求的,剩余的合伙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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