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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的诉讼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核定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二条。
清算期间的民事诉讼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条。
清算组(成立—法院指定清算)成立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1]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诉讼)财产或证据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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