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2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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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因提前移交档案而免除——李宏诉中原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二审法院认为:中原区政府一审提交的《中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显示,李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关于成立小岗刘村和周新庄罗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通知》(中原文〔2007〕80号)和《关于调整充实周新庄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罗庄村城中村改造... 阅99 转2 评0 公众公开 18-11-27 09:20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武昌区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本院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自身也会是一些特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但一级政府往往由若干工作部门组成,政府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通常会... 阅80 转2 评0 公众公开 18-05-10 14:07 |
刘淑静主张案外人乐明哲曾在2013年就“河北区人民政府在2003年河北区博爱道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审批、组织、成立;天津市河北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华海分指挥部的批示、批文”向河北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河北区政府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书,而本次刘淑静要求公开其成立华海分指挥部的批准文件,河北区政府却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两者显然相悖。再... 阅17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7-12-05 08:10 |
公开的尺度:登记资料与政府信息之边界。”有观点认为,复函已明确登记资料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根本性差别,可推定登记资料不能纳入政府信息范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阅56 转5 评0 公众公开 16-12-16 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