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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对于掩隐罪数额较小,未达到2015年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也可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单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实行了上述行为,并非就会构成帮信罪,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如下:有的行为人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或者在帮忙“跑分”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这就是帮信案件中的“黑吃黑”,“黑吃黑”不会因为对象是不义之财...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解释》的七大内容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如何理解网络开设赌场罪中的“代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情形: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线下赌场,具有特定的空间场所特征,赌场通过口口相传方式招徕赌客,赌客由赌场负责接送...
从文理解释上来说,既然“代理型”开设赌场罪,明确的构罪要求是“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那接受投注的对象前提必然是代理人,而如果参赌人员是直接通过网站投注,代理人并未实现对参赌人员投注金额一定程度的控制,不计算赌博结果,下线也是直接与赌博网站进行对手交易,此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可以说是几...
《意见》第三条第五款对代理账号设置下级账号认定为代理的规定是对实践中该类特殊情况的强调,意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该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而不是对《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限制,即使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如果符合代理的构成要件,当然可以认定为代理。掌握代理账号,但不直接接受投注,而是为赌博网站提...
核心观点:就纯粹的法律适用层面而言,掌握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但未接受他人投注,仅自己使用下线的参赌会员账号投注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司法解释将“代理”这种事实上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法律拟制为开设赌场罪,故无论哪一层级的赌博网站代理,只要有接受投注的行为,就应获得同样的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或均不认定从犯而直接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链往往不完整,其中以电子证据缺失最多。在李某的供述中:李某没有登录过该赌博网站,没有个人账号,但龙某在赌博网站的个人账号上能看到梁某的输赢情况,每周一龙某通过电话与李某口头结算后,再让张某(在逃)到李某的茶庄当面进行现金结算,龙某告知李某可从其提供给梁某的账号中按投注金额0.75%的比...
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那交易流水的计算是按账户的流入资金、流出资金还是流入加流出资金来计算呢?上述是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帮信罪中计算涉案账户支付结算金额的法律规定,另外如果辩护时若能提供证据,证实账户内相关资金流水不是...
京选好文 | 刑法条文修正后,原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简析——以开设赌场量刑严重不均衡为例。该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同时明确司法解释可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时未有司法解释或者当时司法解释刑罚更重(即司法解释间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情形;因司法解释依据的刑法条文已然修正,司法机关对于修订部分不得再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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