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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北纬37度007 2023-10-07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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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公告显示,《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易为您捋了一下《解释》相关的信息。

《解释》出台的背景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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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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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七大内容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二、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三、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四、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的认定;

七、《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释》的制定原则

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二、坚持立足司法实际。

三、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坚持凝聚法治共识。

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一、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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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中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中对“情节严重”作了说明,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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