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4、地方税务机关对提交证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登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县级以上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