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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债权人仅起诉要求履行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以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A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载明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其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确认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办理...
其后12月份的修改稿中变更为: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或者承担仲裁事项中的义务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例如,因为股权受让人不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当然生效人当中,仲裁庭明确拒绝追加股权受让人为仲裁当事人,认为仲裁当事人的选择权仅在于仲裁申请人,只有在仲裁申请...
目前的仲裁裁决对于合效力的评析意见多表述为:“仲裁庭认为,某份合同由双方盖章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仲裁员在裁决书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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