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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部分法定不作为犯的成立都要求有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而大部分其他犯罪的成立都不要求具有法定的犯罪结果。因为,如果把行为危险也视为一种犯罪结果,认为只要犯罪就危害了社会因而都有结果的话,或者把犯罪未遂也塞进犯罪结果的概念中,那么,通说中不作为犯对结果的要求就等于什么都没说,因为没有没有结果的犯罪。(一)法定不作为...
如前所述,刑法第397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表明绝对排斥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而是应该认为,第397条规定的普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与第398条至第419条之间的特殊主体构成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存在竞合关系,可以从一重处罚,适用第397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应该认为,聚众哄抢罪与抢劫罪之间...
有人认为丁的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原因就在于其错误地理解了《矿山解释》第七条关于不报、谎报事故罪共犯的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构成要件、认定时注意问题、刑事责任。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本罪与无罪的区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矿山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刑法将本罪的行为规定为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虽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延误了对事故的及时抢救,但如果其在事故的最终后果固定之前即仍有抢救的机会之时进行报告,而且客观上也能够使事故得到一定的抢救,避免事故后果的继续扩大,...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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