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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理论与新形式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的不断扩张会导致刑法批评的稀释以及刑法分析的细致化,但是这种犯罪类型学的扩张随之也会使法益理论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以及导致不得不承认更多混合形式的犯罪类型等问题,这些问题冲击了犯罪类型学原有的规范功能。犯罪类型;二、新形式犯罪类型对三分法的修正。是保留原有的分类,并只在内部区分法益保...
基于个人本位或者个人主义的法益观,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并不是高人一等的法益,它是为保护个人法益服务的。如此,似乎与盗窃枪支等罪一样,盗伐林木罪也不保护林木的财产法益,但与刑法第345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相比,情况可能就不同了,比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盗伐罪比滥伐罪法定刑更重,入罪标准更低,表明立法者认为盗伐罪与滥伐罪社会...
在财产犯罪中,法益不是形式的法规范轮廓,而是具有实体内容的概念,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未必能导出法益侵害性,财产犯罪法益保护之实体是财产或财产权利(权能),这些基本概念内涵的确定都必须以前置法即民法为依据,即要坚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民法中的财产权利制度本质上就是为保护财产利益,将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与民法中的财产权利尤其是...
于是在历史与现实的衔接之处,在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交汇之处,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界之处,法益理论和以法益为内容的实质刑法观犹如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面前无法回避的一个“卡夫丁峡谷”4,抑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深奥的“理论陷阱”?犯罪行为与其他危害社会的有害行为在侵害社会利益、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其本质是一致的,但犯...
法益保护原则可能没那么重要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如今,以法益为中心的两大基础命题即“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成为我国学界各阵营的最大共识,法益保护主义被视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司法者应以法益保护为指导进行刑法解释,而且立法者也应以法益保护为目的设立犯罪构成要件,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
即使在赞同采纳法益区分保护理论的论述中,对法益的区分标准和对不同法益的侵权法保护程度仍存在较大争论。换而言之,对不同类型的法益进行不同程度的侵权法保护的这种法益区分保护思想是各国侵权法的制度共识,而与采取法国式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或者德国法式的类型化立法模式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因此采纳法益区分保护思想并不必然导致德国侵权...
如果说结果无价值论的某种观点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同,就意味着“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缺陷”,那么,行为无价值论的某种观点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时,也意味着“行为无价值论存在缺陷”。周文明显是二元论的观点,却仍然认为自己站在行为无价值论的阵营,并且声称自己的法益观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而不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换言之,...
宪法性法益概念将法益置于宪法之后、刑法之前。后刑法法益依存于刑法的规定,它位于刑法规范之后,用这样一个刑法后的概念来说明刑法前的范畴,会出现逻辑错误。后刑法法益概念是一种法实证性范畴,它的界限来源于刑法的规定,没有得到刑法规范确认的任何利益或价值目标都不是法益,因此,用后刑法法益概念说明犯罪的立法概念,完全没有刑事政...
[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著),陈璇(译):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 【副标题】 论刑法的目的。因为,刑罚是在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才对其施加的后果,它既不可能对已经实施之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提供保护,也不可能对犯罪所违反之规范的效力加以保障。也就是说:一个违反了行为规范的可罚行为,其成立必须满足以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违...
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倾向性保护,理论界开始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扩张,提出对于财产犯罪的不法侵害状态应当区别对待:在财产性不法侵害(状态犯)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结束),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4}。首先要对犯罪进行重新分类:通过法益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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