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 篇文章 |
|
保函有效期与合同的内在关系 | 保函。这一点可从担保行对保函该如何撤销的态度中得到佐证,除可明确为独立保函外(独立保函的界定参照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在此不再详论),担保行对保函表面载明的到期日是否可过期,莫衷一是,难下定论,如草率地认为保函过期即失效,一旦受益人辩解说此合同中约定的保函非独立保函,且保函文本也未明确此属性,... 阅548 转3 评0 公众公开 21-02-02 19:14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 阅5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9-05-09 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