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保函有效期与合同的内在关系 | 保函

 bbpp08 2021-02-02

保函有效期与合同的内在关系

作者:陈志挺

日期:2017年7月26日

今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一时之间,“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成为了街谈巷议的焦点,同时也把“丝绸之路”这条穿越了千年时空的,连接欧亚的古老商贸通道,再次呈现在世人面前。

其实,“丝绸之路”带来的影响,不只是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更重要的是它的兴衰,直接影响到了全球贸易金融的发展,可以这么说,正是“丝绸之路”促使人们创造了现代贸易金融体系。

公元1453年,由于君士坦丁堡(现为伊斯坦布尔)的陷落,连接亚洲和欧洲两大洲的,闻名世界的商业贸易通道“丝绸之路”,顷刻间被奥斯曼帝国切断了,从此,欧洲再也无法直接获得从亚洲运过来的商品。这个事件是欧洲军事上的失利,但是对欧洲人来说,却是一个新契机的开始。从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欧洲各国为了开辟出一条从海上通往亚洲的贸易道路,发起了大规模海上探险运动,这时,欧洲迎来了大航海时代。

经过近百年的努力,欧洲通过大航海运动,开辟出了横渡大西洋到达美洲、绕道非洲南端到达印度和中国的新海上贸易航线,大大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

不过海上商业贸易的发展,也带来了商业风险的增加。在科技上不发达的时代,横跨大洋的海上贸易,不仅耗时,而且极易受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人们就发明了保险、保函、商业合同等商业契约,现代贸易金融体系,就此开始形成。

从理论上来讲,保函可以算作是基于商业合同,衍生出的一种金融保障合同。所以,保函文本中的一些关键要素,是取材于基础合同的,比如金额、背景描述、违约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否则保函就如无根浮萍,无所凭借。

因此,我们需重视基础合同中关于保函诸要素的挖掘,力求做到有据可依。

但问题来了,虽然保函金额、背景描述、违约事项这类要素在合同中可轻易知晓,但关于保函有效期的描述则语焉不详。保函有效期关系到担保行经济资本的占用以及申请人授信敞口的落实,若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该如何处理?

合同中只有交货期、质保期等时间概念,但与保函有效期相去甚远。

保函有效期指的是受益人提交索赔单据的有效区间,晚于此区间,则受益人丧失了保函项下的索赔权利,而交货期、质保期相对的是货物交付、货物变质,是受益人是否据此提出索赔的依据,在保函文本中描述为违约事项之要件,此为基础,保函有效期应在此基础上另做推断。

如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保函有效期,只能根据保函的类型,推断而论,投标保函参照投标有效期,预付款、履约保函参照交货期,质量保函参照质保期,付款保函参照付款时间等等。    

在上述参照期的基础上,考虑债务人(一般为申请人)违约后,受益人另需走索赔流程,因此受益人的前期索赔准备阶段是必须涵盖在内的。

然而上述的推论,仅是从整个保函流程角度考虑,是否为保函当事各方,尤其是受益人的真实意图,不得而知。这一点可从担保行对保函该如何撤销的态度中得到佐证,除可明确为独立保函外(独立保函的界定参照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在此不再详论),担保行对保函表面载明的到期日是否可过期,莫衷一是,难下定论,如草率地认为保函过期即失效,一旦受益人辩解说此合同中约定的保函非独立保函,且保函文本也未明确此属性,那么担保行很可能面临授信落空风险;如坚持收到受益人的解责函方可,迟迟不予撤销,则存量保函日积月累,冗余资本占用的压力也会日趋加大。

诸多症结,说起病根,乃在于合同对保函要素界定不清。担保行无法从合同中确知受益人的真实意图,仅是从担保行自身角度出发,尽可能地按独立保函的语境阐述,但又受到有些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保函格式的限制,或者直接受到受益人的排斥,导致最终开出的保函成了似是而非的担保工具,对于保函表面载明的有效期自然理据不充分,有些时候甚至是担保行一厢情愿地表示。

综上所论,保函有效期是保函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关系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但是每家各念各的经,对保函的理解都不一致。

如何解决保函有效期的问题?

最有效的方法唯有在合同中内置明确的有效期,毕竟合同讲求的是平等自愿原则,可基本体现申请人与受益人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担保行虽为合同外的第三方,对此也会表示足够的尊重,将保函有效期表述为合同中约定的,在法理上更有依据,何乐而不为。

小编墙裂推荐:

诚邀贸易金融各领域学者、从业者及机构投稿或荐稿与世界各地跨界行业专家共同分享与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