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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自行或委托他人从灵璧县冯庙街宜家生活广场购进麟源牌6加1长粒香胚芽营养米、永和八宝饭等物品,同时又向灵璧茂和生活广场购买相同品牌大米,购买时间相对集中,并制作视频录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石某多次自行或委托他人从灵璧县冯庙街宜家生活广场购进麟源牌6加1长粒香胚芽营养米、永和八宝饭等物品,同时又向灵璧茂和...
职业打假人买过期枸杞要店家10倍赔偿 法院判决不支持。很快,李某对商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10倍赔偿请求,官司打到了榆林中院。李某认为,家乐公司(家乐鼓楼店)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禁止性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过期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家乐公司退还购物款822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赵某退还商品,某商行退还货款2,388.00元、赔偿23,880.00元。从赵某在网上购买的频率、数量及就同一性质的案件进行多起诉讼上看,赵某存在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而购买的情形,其购买行为并非希望获得合格的商品,而是更期望获得退货及惩罚性十倍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其不是纯粹的消费者,其行为不...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文义解释来讲,该条明确规定了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符...
上诉人段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段某上诉称,其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快递向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小店区食药监局)寄送编号为J2017061****的举报材料,举报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超级市场经营的金丝菊使用非食品原料,小店区食药监局收到举报后未作答复,其又提出公开举报处理结果申...
【深度好文】职业索偿人:你离犯罪还有多远?今年5月以来,记者先后深入北京、苏州、深圳等地,围绕职业索偿人现象走访发现,当遇到万千商家在经营中出现的一些善意性瑕疵时,一些职业打假人或者职业索偿人的做法让世人大吃一惊。围绕着职业打假人乃至职业索偿人现象,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思考和实践,期待能够弱化其消极一面,强化其积极一面...
告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这个判决很赞!因此,原告行政投诉行为和行政诉讼行为不具备诉的利益,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所要求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可以明显判断出上诉人为获取经济赔偿,购买被投诉商品有着浓厚的故意追求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之色彩,该行为不能统摄于行政诉讼中投诉举...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对丽人公司的涉案网页进行了检查,询问丽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搜集了交易快照、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后认定以下事实:因员工操作失误导致了涉案网页将科莱丽声波洁面仪Mia2标注成了Mia Fit(白),但下单页面及结算页面均显示为科莱丽声波洁面仪Mia2,且申请人收到的商品也为科莱丽声波洁面仪Mia2。被申请人...
“引证内容无出处”成为职业打假新的尝试方向。新《广告法》实施以来,“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职业举报人主攻的重点区域。今年以来,笔者共收到职业举报人投诉60起,其中投诉“引证内容无出处”42起,占比70%。利用《广告法》第十一条牟利,已成为职业打假新的尝试方向。《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
被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书,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2月12日在新光天地美丽市场超市购买了重庆北泉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泉牌手工空心面(节日礼盒装),该食品外包装有“百年酵母、纯手工制作、极品”等宣传内容,申请人认为这些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望查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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