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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提示。(2)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中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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