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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物权合意,以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为生效条件,双方就涉案房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产生引发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人李维利对涉案房产不再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本案仅凭涉案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诉争房屋物权变动效力,也即现阶段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仅享有请求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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