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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房主、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阅1649 转6 评0 公众公开 18-06-21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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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房主、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阅1649 转6 评0 公众公开 18-06-21 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