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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西安长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鑫弘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336号】中,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同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并非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并因此确定管辖法院。
无讼阅读|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该合同解除权被认为形成权,即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最后,情势变更原因下的合同解除权效力要弱于不可抗力下的合同解除权,在因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按照逻辑顺序,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效力依然...
首先,法院先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认定,这是所有判断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第一步,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法院依据《合同法》二百一十二条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为涉案车辆租赁事宜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
此外,在西安长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鑫弘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336号】中,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同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并非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并因此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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