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律师 IP属地:江苏

认证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文章 关注 粉丝 访问 贡献
 
共 7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中,对原《民间借贷解释》的解释中认为,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问题。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
合同解除的另一个理由——特殊关系人之间的合同。明显不能,另外,现实生活中,一般是认为乘客是与实际司机存在合同,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一方不想坐车的话,只能解除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应该增加一条: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的(应当回避的等),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
论解除合同的性质和意义。而“解除合同”被规定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章中,没有在“违约责任”一章中,据此,有学者认为,从解释论的立场看,不宜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从构成要件看,违约责任的主体是违反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而一般有权解除解除合同的,往往是无过错方,从这一点上讲,就可以将解除合同排除出违约责任的范围,自然...
从合同法角度,出租车经营属于合同的一方,其将出租车散布于道路上,目前是提供巡游服务合同,故通过软件打车的乘客虽然和司机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是该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产生合法的巡游出租车的客运合同,故从法律角度上讲,司机有义务接路边招手的乘客,而非通过软件打车者。[8]客运合同的服务方是出租车公司,即承运人,而非司机。[9][按照...
尽管只有预约合同,没有本约合同的情况下是无法强制要求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但是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即使合同属于预约合同,但是如果在预约合同订立后,还存在履行预约合同中提到的本约合同中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
陆大伟:对江苏法院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即根据该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外笔者经检索发现,大多数法院认定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笔者认为,从概念界定上分析某一合同属于买房合同(法律上讲应该叫“房屋买卖合同”)还是炒房合同,应该从合同文本中分析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从合同文本中只存在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炒房的意思表示时,该合同就应当定性为“买房合同”,而非“炒房合同”。因此,炒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其订立的也应当为房屋买卖合同,只要该合同形式...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