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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自2008年7月开始,原告向被告承包塑料米加工,由被告负责收回废塑料,原告负责卸车、清洗、加工、煮塑料等工序,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米。一、被告李某开办的塑料加工厂办理的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的显着特征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对外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670元/吨看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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