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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院裁判规则及实操建议)--城镇绿本房篇。类似案例还有李燕云与郑立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粤03民终9218号】,二审法院函询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前述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复函的内容,涉案房产如需转为市场商品房,需由郑立乡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予以核查,并由深圳... 阅828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2-02-17 23:38 |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以涉案房产为不允许上市交易买卖的绿本房,认定笔者委托人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明显混淆了行政管理和民事合同、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是已被审判实践确认、不争的事实。 阅78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2-02-17 2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