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医疗律师 IP属地:山东

文章 关注 粉丝 访问 贡献
 
共 430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刘女士临产时值班医生祁某不在病房,只有实习医生王某一人在场,刘女士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均由实习医生以值班医生祁某的工号开立等一系列行为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可以推定附属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场所,应以提高医疗质量为宗旨,从落实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增强医务人员执业素养、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等多个方...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引发案中案,医院历经两次诉讼赔偿150万丨医法汇。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意见为,评定医方过错的原因力为同等-主要因素,并无不当,评定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中参与度拟为50%-60%,说明鉴定人的意见是倾向于医方过错为主要因素。本案中的患方在第一次诉讼中,即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
阑尾炎术后刀尖被遗留体内60年,80岁患者起诉医院索赔60万丨医法汇。另外,诉讼时效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时间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制度,只要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诉讼时效即可中止、中断和延长,这里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来行使...
诉讼中,司法鉴定中心因医患双方对患者出现肢体活动障碍的时间存在分歧,直接关系到医疗过错的认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为保证鉴定材料符合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涉案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而患者的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齐先生早上到医院就诊,值班医生未做进一步检查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市医院在对患者的就诊咨询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酌定市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患者妻子年龄为50周岁,在市医院工作,其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经双方自愿协商、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未尽到对李医生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审查义务,即招聘其入院工作,侵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赔偿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损失总额的70%,根据李医生与集团总医院另案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李医生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返还读研期间的费用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判决市医院...
56岁患者入院当天死亡,病历却记载其死亡后仍在治疗,家属起诉医院赔偿74万丨医法汇。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市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市医院存在再次书写病历的情况,市医院应就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市医院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与胡先生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其有过错。医疗机...
65岁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向医院索赔87万,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为何大不同?在发生患者死亡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在通知患者家属时,在给患者的死亡通知书上应注明死因,并说明如果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检验,或者将尸体冷冻,但最迟也要在7日内进行检验,以及如果拒绝尸检,从而对死亡原因判定产生影响的,相应责任自行承...
法院审理诉讼中,多家鉴定机构因无尸检报告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患方在庭审中主张的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被告存在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的问题,需要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科学评判。法律简析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确定涉案双方是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原则...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