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甲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要求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患方发现病历中患者死亡后第2天凌晨,医方还有诊治、抢救患者的临时医嘱记录。《输血患者观察记录单》中记载“生命体征平稳、无不良反应”,《临床合理输血评价记录》中患者的临床症状记载:改善,而事实是患者输血时,马上出现不良反应,患者身体状况立即恶化,最终死亡。患方认为医院存在伪造病历,推卸责任,补充申请对患者住院电子病志进行司法鉴定。 乙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患者电子病志记载过程具有真实性,存在再次书写的情况(本次鉴定不针对电子病历的内容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市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市医院存在再次书写病历的情况,市医院应就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市医院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与胡先生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其有过错。酌定由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市医院认为案涉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结论虽然有再次书写的情况,但并不能证明病历记载过程不具有真实性。本案因无法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不能明确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于患方举证不能。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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