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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解释,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各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某开发商开发两幢电梯公寓,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
符合清算条件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
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两次销售可否合并清算。目前,尾房销售能否和初次清算合并再二次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湖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作出的规定: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小问题也要算清楚。在日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我们往往会注意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列支等大的问题,却对代收费用、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等小的问题不够重视,往往导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出现纰漏。(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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