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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涂某某从2002年8月5日起受聘于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某支公司任保险业务员,从事保险业务,受聘后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工作证,期间被告要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考评奖励办法,接受原告的考勤考核,原告每月发放给被告劳动报酬时扣除了一定比例的养老金,这些也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_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官方网站。《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孙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孙某工作有固定职务、固定岗位、固定场所,日常接受保险公司管理,所从事的业务属于...
一、申诉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从本案情况看,首先从形式上刘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之间签订的《银行代理业务人员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其内容约定为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期内,被诉人根据《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银行代理业务人员管理办法》和公司的其他规定,向申诉人分别提供基本工资、业务奖励以及其他养...
原被告从属关系超出《代理合同》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江苏工人报新闻网本报讯 保险公司与职场经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08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顾乃富)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
劳动仲裁以张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请求。(一)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某等人符合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工作期间接受A公司的管理,按规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并且约定了相应的劳动报酬,此外,作为信息咨询公司,市场推广工作明显是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因此,尽管并没有签订书...
高某本人依《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办理的保险代理业务,被诉人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另支付其代理手续费。2004年2月23日,被诉人与高某签订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规基于保险个人代理事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合同,该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 法律快车劳动法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2007年12月,联通隆回分公司根据联通邵阳分公司的要求,与谭晓峰等所有营销及片区服务代理人员补签了《中国联通邵阳分公司个人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该《代理协议》系被告拟制的格式合同,其中协议第一条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联通隆回分公司)授权乙方(谭晓峰)以甲方业务代理人的名义宣传、销售甲方的电信业务...
保险业务员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_劳动仲裁网-中国专业劳动法网站-劳动争议-新劳动法保险业务员基于保险代理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赔偿。2008年5月6日,平安保险与原告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同时取消了原告的保险业务号。2008年4月30日,平安保险对保险代理合同进行了修订,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给原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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