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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路径

 Sysnet Life 2006-01-06


  [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典型的风险产业。解决“三农”问题事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农业保险的发展,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正在蓬勃展开。目前,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正在探索的全新模式,其发展路径既要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又要充分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并从完善股份制公司的经营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向,准确定位商业化经营理念,探索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等方面,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此前一天,国内首家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揭牌开业,推出了中国保监会国内试点农业保险的又一经营模式。关于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路径选择,逐渐成为业内探讨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明确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向

 

  (一)商业性经营理念定位

 

  1.坚持市场化经营理念。依据市场化经营理念,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保持业务的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公司追求业务规模扩张和市场份额扩大,但这种扩张和扩大,是以提升经济效益为前提,不能盲目追求速度。这一思想体现在经营决策时,保费计划以指导性下达,作为弹性指标考核,与费用挂钩;利润计划以指令性下达,作为刚性指标考核,与费用和薪酬挂钩。

 

  2.坚持依法经营理念。公司维护统一法人授权经营,服从保险监管,遵守行业纪律,杜绝不正当竞争,业务经营要讲成本,讲核算,在保证盈利条件下,手续费可具实列支、照章纳税。

 

  3.坚持诚信经营理念。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股份制商业性公司的业务运营,要坚持公开诚信原则,阳光操作,高度透明。公司披露经营成果要真实,以保证股东和投资人信息对称。

 

  4.坚持品牌经营理念。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成熟度的提高,各经营主体间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其业务领域,没有其他商业性公司打价格战的优势,只能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去赢得客户,靠打造自主品牌去拓展业务,扎扎实实地增强竞争力。

 

  (二)市场化产品创新定位

 

  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要创新思维,确定走综合性“大农险”发展之路。以发展县域保险为依托,本着“低费率、广覆盖”原则,开发适合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一揽子’:服务“三农”的系列产品。

 

  1.开发农业产业化系列保险产品。立足农业产业化,通过龙头企业链条延伸为农户提供综合保险服务。研究、设计玉米种植成本巨灾保险、养殖自然灾害保险、养殖疾病、疫病灾害等系列保险产品,基本可以覆盖产业化订单农户的种养范围。在延伸服务上,针对产业化龙头企业链条各环节的财产险、建安险、货运险、责任险,针对农户与企业签订种、养合同,企业为农户赊销种子、种禽、种畜等具体环节,提供综合性保险产品。

 

  2.开发农村户型经济“一揽子”保险产品。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要遵循差异化经营原则,设计“全家福”、“小康之家”等“一揽子”产品,将农民的房屋、室内财产、生产资料、仓储粮食、人身意外等统括一张保单,多种组合,由农民自由选择投保项目。这种产品的保障范围广、保障对象各有侧重、保障的财产具体明确,具有鲜明的县域特色。

 

  (三)多层次销售渠道定位

 

  产品销售离不开渠道建设。公司在销售渠道建设上,应采取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销售服务体系。在直销渠道建设上,总部设直属营业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在市(地)中心城市设立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下设营销服务部,开展城市业务;在县(市)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开展城镇与农村保险业务,试办农村社会福利与保险衔接的业务,逐步形成以城市机构为支撑、以县域网点为依托的销售网络体系。在间接销售渠道建设上,构建三个方面的合作体系:

 

  1.与农村信用社合作体系。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有网络、人员和社会优势,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可以最大化减少公司运营成本。

 

  2.与专业代理公司合作体系。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代理公司,利用其成熟的营销网络和人员销售产品。

 

  3.与其他代理机构合作体系。如银行、邮政、农业管理、农业机械化及其它农村经济组织系统、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借助并发挥它们的机构网络及人员体系优势,建立代理渠道。

 

  探索建立农村市场个人代理营销模式,是发展县域业务,开办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应以覆盖农村市场、面向广大农户为目标,按照就地取材、专业培训、定向销售、低成本运营的方针,建设一支自己的个人代理营销队伍,作为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探索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目前,国内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模式实际上刚刚开始,过去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运营;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安华、阳光)的批准设立,才开始了专业化经营;自办、代办、与政府联办农业保险等试点模式正在启动;引进外资公司(法国安盟)涉足农业保险领域呈现出又一新特点。无论从方向选择、经营类型,还是从试点情况看,每种经营模式各有特色,各有利弊。

 

  (一)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然选择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由于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是准公共物品,其高风险、高成本和高价格的特点,使其不具有竞争性,而具有福利性和政策性。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比,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如下主要特征:商业性公司在正常市场环境下难以或不会进入该领域;政府不仅参与宏观决策,而且一般要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政府要给这类业务经营补贴和其他财政优惠政策及行政便利措施;事实上的某种强制性;非盈利性。

 

  2.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前大体有三种选择:

 

  (1)政策性公司经营。这种模式运行成本较高,政府在补贴农民保费的同时,还要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此种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实力不强的地方很难推行。

 

  (2)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在1982年就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低保额、低保费”的商业化经营试点。其业务一度从养殖业的个别险种迅速扩展到农、林、牧、渔各业的1m多个险种。由于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政府足够的政策支持,导致经营亏损逐年增大,随着公司向商业性转轨,其业务萎缩加速,仅限于少量的种植业和零星的养殖业。商业性保险公司多施行城市化发展战略,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代办政策性农险业务有利可图,就会开展代办业务,但不会统筹考虑农村保险市场的综合开发,,不会将其当作主营业务。

 

  (3)商业性专业公司代办。商业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与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它施行的是农村市场发展战略,农村保险市场的综合开发问题,实际也是农业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由商业性专业农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险业务,符合“三农”利益。从经济角度看,其它商业保险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和利润,是总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对农业保险市场没有裨益;农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手续费收入及公司的利润,提高了农业保险公司服务“三农”的实力。而且相对于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低标准的代理手续费,可为财政节约一笔可观的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在没有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情况下,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由商业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代办,是我国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佳经营模式。

 

  (二)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操作性

 

  目前,浙江省已初步敲定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方案,以“政府推动+商保代理”为主导的“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即将进入启动阶段。浙江“共保体”模式的某些做法,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借鉴。

 

  1.代办的经营主体。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性农险或产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从提高对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看,共保方式是目前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理想模式。

 

  2.代办的业务界定。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在业务范围界定上,把可商业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为商业性保险;把不可商业化的则确定为政策性保险。当然,这种实施机制上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政府财力的提升,可以将一部分商业性农业保险转化为政策性保险,逐步扩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作用和福利功效。在农业保险的试办阶段,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划分为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二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把一些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畜禽保险列为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余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则列为二级政策性保险。政府对经营一级政策性保险的保险人和投保人都进行补贴,并减免经营所得税和营业税;对经营二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提供补贴,只减免经营所得税和营业税。浙江共保体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品种基本定为三类:第一类先保水稻、生猪;第二类增加鸡、鸭、菜、大棚蔬菜等;第三类再扩展至水产、水果等险种。

 

  3.代办的风险责任。一是共保体承担农业保险费的两倍赔偿责任。当灾害发生时,共保体须按保单列明的赔偿责任和限额向农户支付赔款。试点阶段,出险后先由当年保费收入赔偿。种、养两业赔款总额在其保费的两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险养险业务赔款由共保体按照保单列明责任及限额全部承担,如果发生亏损,由各共保体成员按比例分摊。以险养险业务有盈余时,积累在农险基金帐户,以冲减种养两业的赔款缺口。二是两倍以上应急赔款跟进资金。当种养两业赔偿总额超过保费的两倍以上部分,以险养险盈余不足赔偿,再保险赔款摊回也难以承担全部赔款额度时,启动应急赔款跟进程序。政府与共保体按2:1比例承诺跟进临时应急资金,当共保体农险专户盈余时逐年返还。巨灾或连年亏损导致共保体无力继续实施农业保险项目时,给予延长一年的以险养险业务经营,以弥补一定的亏损。

 

  4.代办的优惠政策。一是财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及试点县(市)财政对于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对风险大的大田作物参保补贴略高一些。二是支持开展以险养险业务。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险、综合财产险、团体人意险和短期健康险,由共保体承保;大力支持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家财险、农机具险、意外险等其他涉农业务。

 

  5.代办的管理成本。包括共保体的经营费用;经纪公司费用;再保险购买费用等。

 

  6代办的盈余分配。共保体的各项业务严格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共保体帐户产生利润时,按权益分红,试点阶段暂时记名分红,留存帐户,实行以丰补欠(需要进行股东红利分配时,再作转回)。试点结束后,如共保体成员愿意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则商定一定比例进行分红;如不再参加共保体,有利润时按章程约定比例分足全部红利。政府在巨灾超过两倍时承担2:1的资金跟进,在盈余分配时,拥有20%盈余分配权。

 

  (三)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保障

 

  1.建立政府推动制度。通过政府会议、发文件等形式,要求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措施予以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不能将农业保险再与“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混为一谈;以村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统保;引导、鼓励涉农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在非农业保险业务上给予相应支持。

 

  2.建立财政支持制度。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通过调剂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税减免份额、农业灾害救济金、经营农业保险所得税、财政专项支出等渠道筹集,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3.建立法律保护制度。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业务经营范围,业务运作,财政补贴办法,农业再保险等。

 

  4.建立国家保险机构。也可以叫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保险政策、补贴保费标准,研究宏观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国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的制定和费率的厘定;负责与各省农业保险机构、代理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和再保险协议,向各级农业保险公司提供支持;负责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制定和编制农业风险管理规划和组织实施;管理农业保险业务、财务预算等。

 

  5.建立国家防灾体系。加强全国性的自然灾害预防和抗灾、救灾工作,加大科技投入。

 

  6.建立“工业反哺”体系。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2002年我国保险密度为237.6元,保险深度为2.98%,而同期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仅为0.64元,保险深度仅有0.03%。必须加快工业发展,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力度,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县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激发保险需求。

 

  尽管目前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制约因素还很多,困难还较大,但是在政府的支持下,谨慎试办,积极探索,股份制商业农业保险公司是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的,其发展前景将越来越好。


    作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咏
    来源:《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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