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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CSR.org.cn】

 昵称11127 2006-08-25
企业应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作者:刘靓 文章来源:南方工报 点击数: 128 更新时间:2006-5-18


本报讯(南方工报记者刘靓)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能依法享受退休职工医疗待遇,广州市早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然而,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退休职工饶莉兰为了讨回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却不得不与原单位对簿公堂。


职工:差半年退休被解除劳动合同

 

1955621出生的饶莉兰,于199031入职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属公司的合同制员工。200111,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至20041231终止,但无具体约定饶莉兰的工作岗位。

 

199442719983月,饶莉兰分两个阶段承包了公司属下乐城东门分店。之后,饶莉兰又与公司先后签订了3份《协议书》,约定由饶莉兰承包公司属下的椿树头车棚,承包期至20055月。但因该车棚在200412月被拆除,故实际履行至20041231。双方也于同日解除劳动关系,当时距离饶莉兰的法定退休时间2005621尚有半年时间。

 

企业:过渡性基本医保金应由个人负担

 

按照广州市《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第一()规定的“自2001121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程提前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月计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为:每一个月计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

 

据此,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应向饶莉兰计发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数额为2005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元/月 ×7.5%×9.5年×12个月/元=22102元。

 

2005722,饶莉兰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核定单”。她去找公司要时,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不应承担向饶莉兰支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义务;根据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应由饶莉兰个人负担。”

 

法院:缴纳过渡性基本医保金是企业的义务

 

由于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拒绝履行义务,饶莉兰于2005919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51115裁决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向饶莉兰支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22l02元。 

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海珠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者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参照2001111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穗劳社医[2002]14号《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所产生的义务,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应履行义务。判决后,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判决认为,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饶莉兰退休时,该办法已实施,广州某大学劳服公司依法应为饶莉兰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便饶莉兰退休后能依法享受退休职工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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