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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系故意杀人(华商晨报 2005-5-14)

 一醉的酒坛 2006-09-14

 

被害人老伴(右一)与侯建军在听取宣判时都低着头,但是心情却是天壤之别

■本报记者 一航 摄

  晨报抚顺讯(记者 一航 王峭宇)审判长郭峰宣读判决书的话音刚落,站在被告席上的侯建军,身体颤抖了几下,双眼湿润了。

  昨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侯建军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侯建军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万元,作案工具现代牌吉普车,依法予以没收。

  庭后,侯建军的律师林波告诉记者,侯建军表示将要上诉。

  宣判时 侯建军的律师缺席

  在法庭宣判开始时,侯建军辩护律师的座位出现了空缺,引起了旁听群众的关注。

  审判长郭峰的解释是:“法庭事先已经通知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没有到庭。”

  宣判开庭前,记者在抚顺中院第一审判庭门前见到了辩护律师———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林波,对于和他一起作为侯建军辩护律师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曹树昌,林波称曹树昌已经回到北京了,尚不知道今天宣判。

  判决后 侯建军不停地擦汗

  15页的判决书一共念了35分钟,当审判长宣布侯建军被判处死刑时,法庭里旁听的群众出现了短暂的惊叹。

  始终低着头站在被告席上的侯建军听到判决后,身体突然颤抖了几下,抬起戴着械具的手在额头上擦了擦,之后再次低下头,两只脚向旁边移了移稳住了摇晃的身体,两只手不停地搓着手指,来缓解此时的紧张和恐惧。

  在审判长宣布退庭的时候,在法警押解下的侯建军突然回头看了一眼身边的法警和旁听席上的人们,神情木然目光呆滞。

  法庭旁听席上发出了女子哽咽的声音。在审判长宣布退庭时,一名女子用衣服蒙住头在身边人的护送下迅速离开法庭。

  法庭外 被害人家属向律师鞠躬

  在走出法庭后,裘吉的女儿对着诉讼代理律师深深地鞠了一躬。

  对于法庭上宣判的结果以及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的数额,裘吉的家人没有做任何表态。

  宣判结束后,裘吉的老伴蔡宝琴和女儿迅速离开法院,来到诉讼代理律师刘志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在事务所里,蔡宝琴再次向刘志金律师表示感谢,对于是否做出民事赔偿上诉请求,蔡宝琴表示将与刘志金律师做进一步研究后再作决定。

  对于侯建军判决后,被害人裘吉的尸体是否可以火化,被害人的亲属表示“还要等一等”。

  事后,记者从侯建军的律师林波处获悉,侯建军表示要通过中级法院上诉。林波律师告诉记者:“侯建军的心态还算好。”

  对话侯建军

  我对极刑有些预感

  在等待开庭前的短暂时间里,记者在庭外走廊里见到了侯建军,并有机会和他进行了短暂的对话。

  记者:知道这次开庭是对你宣判吗?侯建军:知道一些。记者:知道对你的量刑吗?侯建军:还不知道。记者:你现在是什么心情?侯建军:我很后悔。记者:你还有什么事情需要做吗?

  侯建军:我就是希望能多为社会做点贡献。

  记者:你觉得你会不会被判以极刑?

  侯建军:(先摇摇头之后又点点头)有些预感。

  庭外声音

  情无可恕,罪当其行

  在法庭开庭前,记者注意到抚顺中院门前早已经站满了来等待旁听的市民。

  “我是今天早上看到《华商晨报》的报道,专门从望花区赶过来的。”一位来参加旁听的市民这样说。

  “我一直关注着《华商晨报》对于侯建军事件的报道,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我就来听庭了,大家都关注着侯建军的判决结果。”一位家住沈阳市大东区的赵先生一大早看到本报的报道后,与几位同是私营企业老板的朋友专程驾车赶来。

  “公正,显示了法律的公平。”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走出法庭的旁听市民都表示满意。“法有明文,情无可恕,罪当其行。”抚顺市民牛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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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系故意杀人(图)

2005-05-14 00:00:00

 

侯建军一审判死,被押出法庭前向旁听席最后回望

■本报记者 一航 摄

  焦点结论①

  ■故意杀人证据充分

  辩护人认为,侯建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不仅有大量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相关鉴定结论,还有侯建军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

  焦点结论②

  ■侯不属于自首

  辩护人提出,侯建军是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建军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控方铁证

  23项佐证侯“故意杀人”

  对于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大量证据,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对于其中的23项证言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法院还认定侯建军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

  同车“黄发女子”证言首次公开

  在审判长宣读的23项证据证言中,除被害人裘吉的老伴蔡宝琴的证言外,事发时与侯建军同车的神秘“黄发女子”(任某)的证言也首次公开。

  据审判长郭峰宣读的判决书显示,“在云顶歌厅陪姓侯的唱完歌,大约3点多钟又陪姓侯的出去吃饭,侯开一辆白色吉普车,(任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侯开车在马路中间停下与一个男的连吵吵带厮(撕)巴,互相拽扯对方的衣领子,那男的用手照姓侯的头部划拉一下之后转身就跑,姓侯的非常生气的样子,上车就追。”

  据任某证实:“姓侯的车开得特别快,在马路上来回追那人。不一会儿车开上了一个马路牙子,震动一下,顺着一个小路口开进去,就感觉车撞到什么东西‘哐当’一声,并且听到外边有个女的喊:‘撞人了,撞人了。’姓侯的没停车就跑了。那地方的光线挺亮,能看见车外面的景物。”

  辨认笔录也表明,任某从7个年龄相仿男性中辨认出被告人侯建军即姓侯的人。

  前妻证实侯建军撞人

  证人罗某(侯建军前妻)证言证实:3月28日三四点钟,其前夫侯建军到其家找其,说开车在大楼前面撞人了,自己的车坏了,在雷锋体育场附近,二人去将车开到外环路时开不了了,其打电话找司机孙某等人拖车,后其陪侯建军到新抚分局投案。同时证实二人先到的百货大楼出事的现场,见到被撞的人躺在地上,罗说“人可能死了”,侯说“不能,就撞了一下”。

  证人曲某证言证实:3月28日3点钟,其与侯建军一同离开云顶歌厅,其打车先离开,侯建军是否自己走的不清楚,当天陪侯建军的歌厅小姐好像是黑龙江的,20多岁,长头发,侯建军当天在歌厅也就喝了两三瓶啤酒,神志非常清醒,没什么事。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3月27日其与侯建军、赵景夫等人在一起喝的酒。侯建军平时开的是现代白色吉普车,车号是辽D××995。

  公安厅鉴定侯汽车轮有裘吉血迹

  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刑技(DNA)〔2005〕236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表明,(1)辽D××995号吉普车右后轮外侧钢圈表面及上部护板上检出被害人裘吉的DNA;(2)辽D××995号吉普车方向盘把套上检出侯建军的DNA。

  抚顺市公安局(2005)公刑技化字第2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表明,侯建军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43.00mg/100ml血。

  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刑技(化验)〔2005〕189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表明,所送侯建军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辩方辩护

  6项辩护法院不采纳

  法院对侯建军及其辩护人的6项辩护经认定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

  自辩:被害人先动手打人

  侯建军在公安机关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侯建军辩解是被害人先动手打的他。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双方当时发生相互争执、撕扯,不仅有与双方互不相识的证人孟某、王某(出租车司机)的证实,而且还有同车的证人“黄发女子”任某的证言在卷佐证,法院认为侯建军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自辩:撞人时没看见被害人

  对于侯建军所说撞人当时没有看见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法院认定侯建军撞人之前应当看见被害人。这一点不仅有现场证人孟某、蔡宝琴等证言,而且有被告人侯建军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在卷,所以法院认为侯建军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辩护: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侯建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但是法院经过调查,认定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不仅有大量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还有公安机关相关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特别是有侯建军事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而且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及刑法理论关于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为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被采纳。

  辩护:侯建军属于投案自首

  侯建军的辩护人认为,侯建军自动投案属自首。

  法院不予采纳的原因,是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的主要事实,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护:被害人对案件也起到一定作用

  侯建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裘吉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判决书显示,当被告人侯建军驾车将被害人裘吉刮碰后,双方发生相互争执、撕扯,尔后被害人裘吉四处躲避,但被告人侯建军仍继续驾车四处追撵,直至将被害人裘吉撞倒,故此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辩护:侯建军曾做出贡献

  辩护人提出,侯建军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

  对于这一点辩护意见,抚顺中院认为,侯建军的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所以这个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一航 王峭宇 采写

  法院为何不支持200万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丧葬费、解剖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15.497万元的诉讼的请求。

  但是,抚顺中院认为,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20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蔡宝琴提出的丧葬费、解剖费、死亡补偿费等总计15.497万元的请求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

  侯建军自述

  当时想把肇事车藏起来

  被告人侯建军在法庭上供述:2005年3月27日晚8点30分左右,与朋友到云顶歌厅七楼VIP贵宾包房玩的,每人找一个小姐陪着玩。当晚喝了不少酒,玩到3月28日凌晨2点多钟,其结账后带着那个小姐从云顶歌厅出来去吃夜宵。

  在凌晨3点多钟时,驾驶辽D××995号白色现代吉普车载歌厅的小姐行至抚顺大酒店附近时,车左侧倒车镜刮到了在马路上的一个男子,倒车镜的玻璃片掉了下来,便下车与该人互相骂了起来,该人照其的头部打了一拳,然后向大酒店方向跑,由于其腿上有伤追不上那人,便开车追,那人朝百货大楼旁的小路口跑了过去,便也将车从该路口开了过去,刚从路口进去不远就感觉把那人撞了,其感觉非常害怕,就倒车顺原路开出去跑了。

  车开到雷锋体育场附近时撞到了路边的树上,前边的两个轮胎都爆了,前风挡玻璃也碎了。其看车坏的特别厉害,就把车扔路边,打车找前妻罗某,说开车撞人了,并让罗陪其到现场看看人怎样了。在现场不远处看到那男的一动不动还躺在那儿,其就知道出大事了,人已经死了。急忙和罗某回到停车位置,硬着头皮开着那台吉普车准备开到刘尔(沈抚高速)其开的密度板厂藏起来,怕被抓到。

  可是,开到刚过和平桥不远的河堤路上,车就已经不行了。后在当日的8时许,到新抚分局找邵姓局长投案,并供述当天因为那人先动手打了其一拳,其挺生气,就开车追那人,因车速太快,就把人撞了,是车的保险杠部位撞的。

  新闻回放

  2005年3月28日3时许,侯建军酒后驾车在抚顺百货大楼附近,因与裘吉(男54岁)刮碰发生口角,侯驾车追撵当场将裘吉撞死,随后逃离现场,在8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侯建军43岁,系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省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曾荣获“抚顺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3月31日,侯建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4月1日,抚顺市检查院作出了批准逮捕侯建军的决定。

  4月7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罢免侯建军辽宁省人大代表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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