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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福共享有禍同當的伊斯蘭金融

 又见飞刀 2007-07-30
 
                                                                                            有福共享有禍同當的伊斯蘭金融

                                                                                                               林行止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去周發表題為〈伊斯蘭金融─香港的機遇〉演說(刊七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四版)。曾氏說八月赴澳洲出席亞太經合組織財政部長會議後,「會在回程時順道到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稍作停留,目的是多了解伊斯蘭世界的金融情況」。他對此問題所以有興趣且因此不辭跋涉(進出往返機場即使使用貴賓通道和警車開道亦難言旅遊享受)訪問吉隆坡,是因為「伊斯蘭金融是當今金融市場一個新的平台」,多加了解,他日後在制訂財經策略時便會予以注意。換句話說,開拓伊斯蘭金融是「香港的機遇」!

  難得官員處處為香港的前途設想,希望這不是新官的「三把火」,而是持之以恆的作業。不過,曾先生的「新平台」說似說遲了二、三十年,因為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伊斯蘭金融「平地一聲雷」,迅速發展,至新舊世紀之交,非回教國家大做伊斯蘭金融生意的發展及新興市場(developing and emerging market countries)已達五十五個(現在當然不止此數),伊斯蘭金融機構則在如下十三個地區設立交易中心,包括澳洲、巴哈馬、加拿大、開曼群島、丹麥、根西島、澤西島、愛爾蘭、盧森堡、瑞士、英國、美國和處女群島;而在伊斯蘭金融上闖出名堂─即營業額龐大─的,便有德意志銀行、JP摩根和豐銀行(不待政府指點便有此「機遇」),它們的伊斯蘭金融業務均集中在亞洲地區。

  在回教國家,所有金融機構都得依據《古蘭經》降示的「金融原則」辦事(這種銀行稱為halal),但其他地區,俗世銀行則特設伊斯蘭業務部門,採取所謂「混合制」形式大做生意,於共同創造利潤的誘因下,非回教銀行的伊斯蘭金融業務都很成功,這意味取得伊斯蘭教徒的充分合作。由於做生意的目的在盈利,是四海皆然的準則,因此伊斯蘭銀行家腦筋一轉彎,最重要的「不准收取利息」的「原則」便被輕輕繞過。其實,曾俊華應該在澳洲就地取「經」,因為澳洲在這方面有悠久歷史,相信積累了不少經驗,尤其在如何不必一板一眼按照《古蘭經》辦事的經驗;去吉隆坡求教當然盡得取法乎上之妙,然而,馬來西亞是回教國家,其金融業的做法,尤其是二○○七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對伊斯蘭金融作出稅務優惠的建議,香港能亦步亦趨的恐怕不多。

  香港伊斯蘭聯會周六在本報發表〈伊斯蘭崇尚和平維護正義〉的長文(刊二十六版),提及「《古蘭經》以阿拉伯語降示,文辭優美,阿拉伯人,不論古今,皆為之折服」。因此緣故,伊斯蘭金融若干主要名詞至今仍採取阿拉伯文,那亦是曾文提及有關資訊時都注阿拉伯文的原因。換句話說,這是出於現實需要而非亂拋外文。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財經當局下定決心開創種種有利條件以鼓勵金融業做伊斯蘭生意,大專院校也許應考慮開設阿拉伯文課程以為「配套」。

  伊斯蘭痛恨「收息」(為什麼?答案是有錢人不應不負責任地「以錢賺錢」),據西方學者所說,《古蘭經》並沒有「利息」一詞,它提及的是riba,唯經文中的解釋含糊不清,即使到了今天,究竟此字是指「所有形式的利息」還是專指高利貸利息,伊斯蘭學者仍無定論,雖然實際上根據伊斯蘭教法(Sharia),禁收利息已是共識。

  在這種局限下,回教金融家根據《古蘭經》,發展出一套盈利共享、虧損同負的工具mudaraba,即有錢的一方比如銀行把資金委託(entrust)另一方比如創業者去投資,在彼此同意的期限內及條件下,雙方賺蝕與共;這種操作過程和普通融資業務原則相同但形式有異,即銀行與創業者的關係並非債權人與債務人,巧妙地避過了不准放債收息的教條。這種做法雖甚靈活,但伊斯蘭融資業務擺脫不了資金不一定有回報的「兄弟會」互相幫忙的色彩,漠視了資金成本這個根本性問題,其發展遠遜唯利息是圖的西方金融業,是理當如此的。

  七十年代石油業一枝獨秀令不少回教國家財源廣進,為了有效地管理這批財富,伊斯蘭金融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成立,西方金融業亦紛紛設法分杯羹,其中以日本比較積極,已在爭取成為第一個發行符合伊斯蘭教法債券(sukuk)的非回教國家(根據「教法」,政府或金融機構只能發行有資產為抵押的債券);去年白高敦仍在財相任內,便提出修改法例以使英國成為歐洲伊斯蘭金融中心……。不提利息但有福共享(利潤共分)有禍同當(虧損時各佔一份)的mudaraba,令銀行家設計出不少可行的融資方法。在非回教國家,銀行根據客戶的信貸史及還款能力貸出款項(借給客戶置業買車做生意以至其他消費),債務人在雙方議定的條件下分期還款(利息加本金),但mudaraba是金融機構買下樓宇(或其他客戶要買的商品),而以雙方同意的較高價格在未來(可能「眨眼間」〔under a millisecond〕)賣給客戶─價格較高是本金加上不言而喻的利息所致。此中的巧妙在銀行先購商品,在它賣給客戶前,銀行是業主,若樓市下挫,虧損由其承擔。

  由於伊斯蘭融資都必須有資產擔保,兩手空空滿腦子意念者便無法獲得銀行融資,這正是回教國家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底因;不過,落後卻較穩健,最明顯的例子是,如果美國按伊斯蘭教法辦事,既不能任意印刷美鈔亦不能隨時發行債券,財政無疑大為穩健,但天天炒得天翻地覆的金融世界便成一潭死水!〔信報財經新聞  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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