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订单农业的制度特征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企业、农户违约行为存在着内在制度性原因,并认为在现行订单农业制度框架下违约行为不是一种偶然的市场现象,而是契约主体之间博弈能力悬殊所导致的理性经济行为。为此,应当从制度上对订单农业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订单农业的产生和现状 以农产品远期交易(Forward Trade)合约为基础的“订单农业”,是试图解决我国农业小农经济基础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应运而生的,是介于完全竞争市场和纵向一体化之间的一种农业产业组织。在我国,订单农业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伴生现象,是政府通过扶持龙头企业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结果。而农业产业化生产具备工业化特征,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在原料供应、产品加工和商品销售上具有稳定性、连贯性特点。因此,企业需要稳定的原料来源。为了将众多而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为其提供产品生产原料,大多数企业采取签订契约的形式与农户建立经济联系,有的在契约里规定了保护价,有的承诺为农户提供良种、农资、技术和销售服务等。为节约交易成本,企业和农户之间一般是通过基层乡镇政府来签订契约。对企业而言,契约可以为其取得稳定的原料提供法律保障;对农户而言通过契约可以规避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所以,从某种意义上看规范的订单农业是一种有效的和双赢的利益联结方式。据农业部统计,有90%左右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契约与农户发生联系,而其中大部分都规定了收购价即保护价。总的看,订单农业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因而订单农业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乃至现代化的进程和成效。 二、订单农业的制度特征 1.企业、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契约特点。从内涵上看,契约“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从外延上看,契约可以分为不完全契约、默认契约、激励性契约。用时间标准来划分,又可分为长期性契约和短期性契约。订单农业一般是通过企业与农户二者之间或者企业、农户、乡镇政府三方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来达到利益联结的目的。订单农业中签订的合同以产品购销合同为主,主要规定了企业向农户收购的产品数量、价格和质量标准,有的还规定了企业向农户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订单合同签订的形式则非固定不变。有的是企业除了和农户签订合同之外,还单独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有的是三方共同签订一式三份的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订单农业是短期契约。订单合同的年限一般是从几年到数十年不等,合同规定的保护价格调整更是频繁。而且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到期后随时可能解除契约。短期契约特点增加了企业和农户签订合同的成本,并且决定了订单农业的不稳定性和履约的风险性。(2)订单农业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由于农户对合同知识缺乏以及农户与企业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户无法预知并通过契约来规定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的问题,有的农户签约后才发现自己“上当”。有的合同具体条款实施起来农户太吃亏,甚至存在一定欺诈性。另外企业也无法通过契约来监督农户的行为,不能防止农户“搭便车”。不完全契约决定了订单农业的低效率。(3)订单农业是非激励性契约。订单合同仅仅通过价格规定难以对企业和农户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对农户而言是非激励性的;而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对企业来说又是非激励性的。因此,当合同价与市场价发生较大偏离时,契约双方主体总有一方有较强的违约动机。 2.企业、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人或者数人(委托人)与另一代表委托人进行工作的人(代理人)订立隐性的或者显性的契约。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要在农村社区发现每个农户的需求并说服他们与自己签订生产契约的交易成本极高。而因为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要监督每户按照合同来规范行为的成本则更高。为了降低签订和实施订单合同的成本,企业急需在农村社区寻找一个了解农村信息、能够规范分散农户经济行为的代理人。在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乡镇政府就成为了企业的最佳选择。与此同时,农户为了避免上当受骗也很愿意政府介入,从而享用政府的信用保证。于是,单个企业与千百分散农户的订单关系就通过乡镇政府这一桥梁巧妙的连接起来了。企业签订和实施订单合同的成本主要转化为企业和乡镇政府之间的代理成本。而农户履行订单合同的成本也部分地转化为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代理成本。 3.企业、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企业、农户和乡镇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关在订单农业中进行多方博弈。农户由于信息不对称、组织化程度低、话语权缺失,在三方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于乡镇政府与龙头企业的利益一致性、关联度较强,企业和乡镇政府易于结成利益同盟,即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结成联盟。于是在订单农业中的主要博弈者主要是三大利益团体: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和分散农户。在三方的博弈实力对比中,乡镇政府处于权威地位,龙头企业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并引起了政府的足够重视,然而分散农户的博弈能力却是整个社会中最弱的。这种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决定了乡镇政府将让渡一部分经济利益给龙头企业,而实行对农户经济利益部分侵害。于是形成了一个纳什均衡,在这种状态下经济利益的分配掌握在政府手中,龙头企业分得次好利益,农户分得最少利益。 三、订单农业制度的绩效分析 订单农业实质上是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将处于不同生产环节中的企业和农户联结起来,是企业与农户的纵向化联合,通过将农户部分地变为“准产业工人”来代替市场交易。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生产原料的市场交易费用降为零,市场风险大大降低,取而代之的是代理成本和组织成本。通过乡镇政府,企业可能以较低的代理成本或组织成本完成与农户之间的经济联系。最重要的是企业因此而可以获得更稳定和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原料。对于农户来说,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还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分享工商业的利润。因此,订单农业可以在较大的程度上缓解农业产业弱质性的困境,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对于乡镇政府来说,订单农业不仅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政绩工程建设,而且也为政府寻租提供了机会。就是说政府也能分享到订单农业的利润。因而乡镇政府很乐意充当企业和农户签订契约的代理人。在理想状态下,即契约具有完备性和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条件下,订单农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以较低的组织成本替代了庞大的市场交易成本,并且形成了龙头企业、农户和乡镇政府三赢的博弈局面。 四、订单农业的制度缺陷 订单农业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缺陷。契约的执行成本太高,契约各方的博弈能力悬殊过大,企业、农户与政府的委托——代理机制失效都成为订单农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1.契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与农户签订合同基于短期、静态的市场分析,对市场变化缺乏合理、有效的理性判断。这导致企业在确定保护价时的非理性,对特定区域内的市场变化趋势缺乏正确判断,将当年的情况简单地复制到未来。因而可能造成保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的局面。而且,农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契约签订中属于从属地位,更不可能制定完善而合理的订单合同。订单合同本身条款的不合理性成为违约的直接原因。另外大多数订单合同是短期的、非激励性的不完全契约,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强度不够。这是违约发生的根本内因。 2.契约实施制度不完善。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可以单方撕废契约,并轻松地逃避相应的惩罚。由于企业和农户的违约成本太低,契约的实施成本变得很高。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不力,对企业法人的登记制度设计和实施都有问题,社保卡、信用卡号、住址、资产等的审查不严格。同时在农村社区内部也缺乏对农户违约的约束机制。 3.企业、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失效。乡镇政府很多时候将订单农业简单视为招商引资项目,有时甚至不惜动用行政力量来让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很多时候企业都是和乡、村签订合同的,农户甚至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具体条款。由于在三方的博弈关系中,政府处于权威地位,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对自己的约束性很弱,因此企业或者农户都无法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是约束。政府过分强调订单农业的“引进”而忽略了它的持续发展。 4.订单农业在制度设计上加剧企业与农户之间博弈能力的悬殊。订单农业的企业大多由政府引进,而非完全的市场行为。所以从一开始企业和政府实际上就具有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并结成“精英联盟”。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和农户间本来就很悬殊的博弈力量差距。在订单合同的签订中这一差距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在加剧。合同大多规定了政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而较少规定政府为保障农户权益而应负的责任。 五、关于订单农业机制的设想及讨论 应当协调好订单农业签约前后的交易费用,追求总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如何来优化和完善订单农业运行机制,降低订单农业机制总的交易成本,本文试从以下方面探讨: 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既有利于节约契约签订成本又有利于降低契约执行的交易费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农业发展中普遍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经验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和企业谈判、签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直接介入契约的作用,有利于政府从生产中退出,作为市场规则的维护者,为规范市场运行提供保障。农民合作社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目前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和分散农户三者之间悬殊的博弈能力对比局面。同时农民合作社也能通过农村社区内部的约束能力来强化防止农户违约的自律作用,从而降低契约执行的成本。 2.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我国农民综合素质不高,市场知识还比较缺乏,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对《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知之甚少。农民一方面习惯于传统的口头协议,对书面契约不够重视和信任;另一方面“市场诚信”不够,法律意识不强,随意撕毁契约。鉴于农户市场素质提高对全社会而言的公共品性质,政府应该承担起针对农户开展以市场知识培训为主的人力资源开发工程。同时,作为与之直接相关的龙头企业除了开展技术培训之外,也可兼顾农民市场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 3.增强订单农业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度。订单农业企图仅仅通过合同规定的保护价来把企业和农户紧密联系起来是较难实现的,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即使契约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执行也难以实现。因为参照市场价,始终存在着“吃亏”的一方。由于契约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吃亏一方可以在不违反契约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补偿性合约再安排”来弥补合同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订单农业单一的以购销合同为主维系的利益联结方式并非必然有效,因而应当探讨更为紧密的联结模式。订单农业可以在以保护价为核心的购销合同基础上引入“企业+合作社+农户”、“二次返利”、“产权、资产联结”等利益联结方式中的有机成分,最大程度地增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度。 4.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对信用表现良好的企业和农户给予重点扶持,激励机制要与信用挂钩。应当建立起信用等级制度,并以此作为企业和农户信贷的依据。对信用表现差的企业和农户实行信贷惩罚。信用制度的完善将增加企业或者农户违约的成本,减少订单农业机制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有助于减少毁约行为发生。
作者:郭晓鸣 廖祖君 孙彬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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