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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sallypeng 2007-1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2006-05-28

        日前,中国保监会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即将破壳而出。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10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基础上,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交强险是我国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几个方面上。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 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第一方)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第二方)以外的受害人(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 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本身带有较强的公益性,涉及人群范围广。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通过 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因此,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障范围宽。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 失,商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 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 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等项目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一些公司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 免赔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盈不亏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订交强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实行的是不分项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 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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